李含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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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为原告要回借款本金38.2万及利息

发布者:李含斌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1日 5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江XX,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被告:彭XX,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江XX诉被告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该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裁定书,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并从2022年12月2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43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承诺其中15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还清,剩余28万元于2016年12月18日还清。被告收到款项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现,原告多次催促仍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彭XX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确于2016年4月及2016年6月分别向原告借款20万元、15万元,借款本金合计为35万元;20万元借款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万元,15万元借款约定每月支付利息7500元;原告出借款项属于高利贷,不应受法律保护;因生意严重亏本,暂无法归还案涉借款。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5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彭XX转款15万元。

被告彭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未注明出具时间,原告陈述应系转款当日出具。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江XX现金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正),还款日期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被告彭XX在借款人处签名。

2016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江XX现金280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还款时间2016年12月18日以前还清。”被告彭XX在借条尾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印。原告江XX于次日向被告转款20万元,原告陈述剩余的8万元款项系按每月1万元计算的借款期内的利息。

庭审中原告另陈述借款后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借条2张、工商银行凭证、账户明细清单、XX银行进账单及原告陈述在案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除利息过高外,其余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也已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履行出借义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实际仅转款20万元,但原被告均陈述该借条载明的28万元系包含借期内按每月1万元计算的利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原被告间结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24%进行结算,即截至2016年12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8.2万元[15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8)]。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中,原告仅主张2022年12月26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认可,且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彭XX未到庭参加诉讼,由其自行承担不举证、不质证、不辩论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XX借款本金38.2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8.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彭XX负担。


李含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自2017年从事律师行业以来,长期深耕债权债务清收、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辰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