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淑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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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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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多万,判缓刑!无退赃退赔!

发布者:许淑珍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3日 9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市区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打击力度很重,对于缓刑的适用非常严格。一些在无锡下辖市如江阴、宜兴缓刑概率很高的案件,在无锡市区缓刑的概率就低。本案中,马先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无锡市区的某检察院提起公诉。马先生本来是位企业家,但陷入了一家高回报的外汇委托理财的骗局,其自己作为一名投资者,以口口相传的模式吸收了800多万元,造成600多万元损失,自己也因此亏损了几百万。马先生想不通,明明自己是受害者,为什么会变成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遂聘请我(许淑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以求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是从检察院阶段介入的,拿到卷宗后,我进行了精细化的卷宗拆解,并和马先生反复核对卷宗中的陈述。

一、事实方面,我基本能确定马先生讯问笔录中的“获利10万元”为诱供产物,因为经过对被害人的层级和投资金额的统计,这个“10万获利”无论如何都算不出来。第四卷的多位被害人陈述高度相似,疑似模板陈述。有一些被害人其实是马先生是告知了风险的。可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来从涉案金额上降低到100万以下。

二、法律方面,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性)

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满足4性(违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只要打掉一个,罪名便不能成立。而马先生称并没有对被害人承诺过保本保息,还提示了高风险和高收益,风险提示在开户登记表中有所体现,因此可以从利诱性作为突破口。

三、经济处罚方面。马先生自己也亏损了几百万,实际上就没有获利。而且账面理论获利顶多3万,实际未出金未到手。因此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从犯,并未实际占有涉案资金,因此不应承担退赃退赔义务。

四、但是本案做无罪辩护成功的概率很低,原因在于虽然马先生称提示了“高风险高收益”但是除了开户登记表上的一行小字(格式化条款),并没有其他实质性的证据。即使马先生提示了风险,但是该委托理财产品本身宣传的就有“稳赚不赔”、和超高收益的字眼。涉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在全国范围内都有。那么这个产品是非吸产品,这个组织是犯罪组织的情况下,从犯必然也是犯罪。

因此,我制定了骑墙式辩护策略,无罪和有罪缓刑辩护并行。在法院审判阶段,经过了两轮庭前会议(一次排出非法证据庭)、一次开庭,在这期间我被害人积极沟通取得谅解。给法官提交了可视化的26页的阅卷报告和类案检索报告,包含了18份判决书。最终法院采纳了打掉部分涉案金额、缓刑、理论账面获利3万但未出金未到手无需退赃,主犯退赔、自首(起诉书中未认定,法院予以认定)辩护意见!当事人以最小的代价渡过生命中的一次劫难。

许淑珍律师,人称“漏洞挖掘机”,不惜时间和成本,挖掘有利于当事人的任何细节,依托团队强大的背景、资源和经验,在多起案件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2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