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淑珍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2日 8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保健品诈骗罪,一般来讲,这类案件辩护难度很大,空间很小,原因在于诈骗的聊天记录、业绩单、发货单一般都保存完好,仅靠书证、物证就足以定罪量刑。但是本案依然取得了不俗的辩护效果。
刘某做完第一份笔录便取保候审好几个月,以为自己没事了。但是突然间接到检察院在认罪认罚的前一天,才想起来委托律师,因为同案犯都判了实行,而且刑期远还自己的预想之上。刘某选择我(许淑珍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第二天,上午才拿到卷,下午就要做认罪认罚了,时间非常紧迫。我拿到卷连中饭都没有来得及吃,首先就几个月的诈骗订单,一笔一笔统计好总数,然后跟当事人核对。当事人称印象中10月份的业绩总额被其组长发在了微信群里,比卷宗里的业绩单总额少2万余元。下午同案犯做认罪认罚,我插空跟检察官沟通,被告知其实10月份扣除掉快递公司查不到的单号以及拒收的单号比卷宗的业绩单总额少了4万来元。当天是做认罪认罚的最后一天,做完检察院就要移送法院起诉,时间太紧迫,检察官不可能调整认罪认罚的刑期。因此我先建议刘某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锁定量刑上的优惠,上面载明的建议刑期为2年10个月。
之后跟检察院继续沟通,请求查看作案手机,最终获准。我便前往公安机关,查看作案手机终于调出了被组长发在了群里10月份的业绩总额。后把证据以及相应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法官,相应的辩护意见节选如下:
1、组长在小组内部群发放的业绩表格,统计的是当月的总“销售额”包含了“定金”和“代收金额”。由于10月份的工资是在11月发,如果对10月份发出去的快递,客户存在拒收的情况,那么在计算10月工资的时候,就会把“代收”金额扣除掉。这个表格虽然没有精确到具体的订单,但是表格的计算方法这一关键信息通过庭审是可以确定的。
2、电脑里统计发货的表格并不准确。
电脑里统计发货的表格的“销售额”=“定金”+“代收”,1XXX2元是10月份的“销售额”的统计。但是X月X日客户崔XXX的2XX0元“销售额”以及X月X日客户李XX的4XX0元“销售额”对应的“定金”和“代收”是0。如果电脑里统计发货是负责财务的话,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漏洞,且犯罪嫌疑人被抓的时候,还没有到15号的发工资的时候,此时电脑里统计发货统计表格出现错误也是很正常。但是组长是根据小组业务员的实时业绩进行统计的,并以此作为和业务员对账的依据,是一手资料,因此可靠度更高。
3、公诉人认为10月份的业绩按照XX万余元来计算,已经是给了从宽认定了,但是辩护人针对刘某10月份的业绩的异议,不是针对从宽认定,因为公诉人给与本案全部被告人认定的犯罪金额都是按照扣除掉无法查证的快递单号这一“从宽”原则。辩护人认为认定刘某业绩的原始材料,应该根据组长在微信群发的对账表格,而非电脑里统计发货的表格。
4、即使两个数字无法确认到底哪个是准确的,那么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在刘某整体XX万业绩的基础上扣除掉2XXX8元。
5、刘某家属在第一次开庭后,代其退出了违法所得。
综上,由于公诉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应该在量刑的时候予以重新考虑,在现有的认罪认罚的刑期上进一步从宽。
最终在第二次开庭宣判之前,检察院补充了证据并调整减少6个月了量刑建议,法院也最终依据建议量刑判决。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