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涉集资诈骗罪一案,代理二审阶段。通过各项证据的质证、对一审认定事实的反驳,将辩护核心集中在陈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核心的构罪不同点,就是集资诈骗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而因为两个罪名的量刑差异巨大,因此,再行为人客观上具备犯罪行为的前提下,通过对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可有效降低当事人量刑区间。 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在不断更新裁判的标准,通过各类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但司法实践中,这一认定仍存在难点。当然,存在认定难点,相对应的就增加辩护空间。 作为此类案件的辩护律师,一方面需要对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提出有效质证意见;另一方面,需要对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占有目的作出合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