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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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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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应该怎么休?

作者:褚红红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次举报


司法实践中,因年休假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逐步增多。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并不知悉,或存在认识误区,法官针对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带薪年休假问题进行讲解,呼吁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益。

一、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能用来累计工作年限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年休假中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法律法规没有限定必须为同一家单位,也即员工在同一或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依法享受年休假。

二、职工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如何确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见,依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亦不同。

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证明自身在其他单位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一方。劳动者通常可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缴纳证明、住房公积金记录、劳动合同、档案记载材料等证据,以证明自身的工作年限,进而核算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三、职工未休年假工资如何核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通常情况下,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当年度在职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度正常提供出勤时间,折算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天数,前述300%的核算结果中,若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间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则还应支付剩余200%。

法官在此提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等,排除劳动者休息休假或获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权利,如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则应依法核算应休年假的天数,并足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褚红红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山东律师协会会员,法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74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