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20年相识,同年5月20日在临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诉称,因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冲动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乙对其漠不关心、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甲曾于2024年向D法院起诉离婚,D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甲与乙持续分居至今,甲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于2026年1月14日再次向D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或调解离婚,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乙负担。
二、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D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离婚:甲与乙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甲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D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D法院予以确认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难点
二次起诉离婚的认定标准:甲此前已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并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需确认双方分居时间是否满足法定条件。
调解与判决的选择:虽然甲的诉讼请求包含"判决或调解"两种方式,但法院最终选择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涉及如何在尊重当事人意愿与依法裁判之间取得平衡,以及如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再婚夫妻的特殊性: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2020年结婚至2026年起诉),且无共同子女,财产关系相对简单,但情感因素和再婚家庭的社会压力可能影响调解进程。
诉讼费用分担的协商:虽然甲在诉请中要求由乙负担诉讼费,但最终双方协商由甲自行承担,体现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自主处分权。
四、尹传秀律师办案思路
1. 证据准备阶段
收集并整理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判决书,证明此前已提起过离婚诉讼;
准备分居证据,包括租房合同、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明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以上;
整理婚姻登记材料,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2. 诉讼策略选择
鉴于双方无子女抚养争议和重大财产纠纷,建议采用调解优先策略,以快速、和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在诉请中同时列明"判决或调解",为法院主持调解预留空间;
主动提出承担诉讼费用,以换取对方在离婚问题上的配合,降低调解阻力。
3. 庭审应对要点
重点阐述"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特别是"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这一法定离婚事由;
强调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真正感情等事实;
表明调解诚意,避免激化矛盾,促使对方同意调解方案。
4. 调解方案设计
鉴于双方无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问题,调解方案聚焦于解除婚姻关系本身;
主动承担诉讼费用,体现诚意,促成调解协议达成。
五、律师点评
1. 关于法定离婚条件的适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次起诉离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甲于2024年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持续分居至2026年再次起诉,分居时间已超过一年,完全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即使不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判决也应准予离婚。
2. 调解结案的优越性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效率优势: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生效,无需上诉期,可快速解除婚姻关系;
成本优势: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本案仅150元),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关系修复:相比判决的对抗性,调解更有利于缓和双方矛盾,为再婚人士未来生活减少心理负担;
自主处分:调解协议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3. 对再婚家庭法律服务的启示
再婚家庭往往面临情感基础薄弱、子女关系复杂、财产界限模糊等问题。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
注重婚前法律指导:建议再婚人士在再婚前进行财产约定,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重视调解机制运用:再婚夫妻离婚时通常财产关系相对简单,更适合通过调解快速解决;
关注心理层面的疏导:再婚人士可能面临更大的社会压力和心理负担,律师应给予适当关注。
4. 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考量
本案中,甲虽在诉请中要求乙承担诉讼费,但最终调解协议由甲自行承担。这一安排体现了:
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
以费用让步换取对方配合离婚的策略考量;
调解协议内容的灵活性和可协商性。
5. 案件启示
本案提示我们,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特别是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二次起诉案件,调解往往是一种高效、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诉讼与调解手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尹传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