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传秀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4日 5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被告邵某某、宋某系被告邵某某的父母。原告与邵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21年3月22号订婚。订婚当天,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包括:现金10万元,四样金首饰(戒指、耳钉、项链、吊坠),小米手机一部,洋钱一块。被告向原告返还礼金218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首饰和手机的购物发票、付款记录,显示四样首饰价格共计 11608元,手机价格为4299元。原告与邵某某订婚后在相处过程中产生矛盾,2021年5月10日原告通过媒人陈某某向被告表达了解除婚约的意思。庭审中,被告邵某某、宋某主张三被告不同意解除婚约。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本案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某、邵某某、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钱94107元及一块洋钱。案件受理费1076元(已减半),由三被告负担。
律师点评: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关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经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自2021年5月10日即向被告明确表达了解除婚约的意思,虽然被告未同意解除婚约,但原告与邵某某事实上已经结束了恋爱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