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传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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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校园霸凌,被同学殴打,看尹律师帮助讨回公道

发布者:尹传秀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0日 2400人看过 举报

2022-11-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密某某、郭某某原系临沂某某中学六年级十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密某某经常欺凌李某某。2019 年 12 月 20 日下午放学后,密某某、郭某某二人无故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该事件给李某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并一度出现厌学等情绪。二被告在学校多次协调处理时却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一、被告密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2688 元;

二、被告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2688 元;

律师点评: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案涉纠纷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故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临沂某某中学、冷某某出具的证明、冷某某与在场学生之间通话录音及法院的庭审查证,可以认定在李某某与密某某、郭某某发生冲突后导致李某某受伤的事实,密某某、郭某某对李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密某某、郭某某将原告李某某打伤是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李某某在与同学之间发生纠纷后,未妥善处理,过程中存在行为方式不妥之处,对于打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尹传秀律师,精通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民商法律事务,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毕业于山东大学,中华全国律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11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
1371320********11 离婚、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