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车辆被多次买卖,存在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肇事车辆是由一手车主购入挂在我方名下,一手车主卖给二手车主,二手车主又卖给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车辆最终实际车主、肇事驾驶人),因涉事车辆已经交付给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因此我方当事人对该次事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取得了很好的代理效果。
尹传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