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同居关系纠纷,原告与被告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还生有一子。在孩子出生之前,两人就已分手。而后原告生下孩子并自己独立抚养,被告既没有支付生育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也没有照顾月子,没有支付抚养费。为此成诉。根据当时《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及最高院司法意见,哺乳期内(一般指2周岁以内)的子女随母亲生活,因此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另外,原告生育孩子花费了医疗费;生育完还需按我国传统习俗“坐月子”,由此产生月子期间的护理费,在本案就体现在月嫂费用支出上;产妇生育完确实需要加强营养,由此产生营养费。该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均是由两人孩子出生产生的花费,系为孩子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原告被告二人共同负担。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以上所有费用的50%给原告。该案判决公平公正,很好的维护了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这里律师提醒大家,要为自己的人生负责,选择之前要想想是否能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
尹传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