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元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10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4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认购商铺协议》,约定原告以20万向被告购买商铺20平米;原告于2004年9月20日全额向被告交付购房款20万元;被告于2005年12月30日交房;若届时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在半年内被告另行按月支付原告总够房价1.5%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日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20万元。但迄今为止,上述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万元的购房款;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额购房款自2004年9月20日止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万元违约金。
三、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04年9月20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四、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五、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截至开庭之日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认购商铺协议》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