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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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杨某不当得利一案

发布者:李玉元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4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括:2019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确认恋爱关系。被告于2019年6月8日开始,就不断向原告索要钱财。2019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000元;2019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元;2019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元;2019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4900元;2019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0000元;2019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5000元;2019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0元(被告用于购买牌照为云AXXX的车辆,并落户于被告名下);2019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元;202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314元;2020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20元;2020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元;2020年2月1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20元;2020年2月2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600元;2020年2月2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元;2020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0000元;2020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300054元(大写:叁拾万零伍拾肆元整)。2020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分手,在原、被告恋爱的短短十个月内,被告就从原告处索要不当得利300054元。二、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300054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依LPR计算方式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利息数额为101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及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四、判决结果:庭外和解,原告撤诉。

李玉元律师,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