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玉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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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胜诉,追回欠款

发布者:钟玉苗|时间:2023年11月20日|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C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苗,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

  原告赵C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C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C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65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65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65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1年11月5日起,被告以多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共计65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亦未约定过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x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以自己家人需要手术及还花呗等为由,陆某向原告借款共计653,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拒不归还;

  2.手机银行转账截图、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旨在证明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原告陆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借款共计653,000元;

  3.手机银行流水截图,旨在证明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部分款项来自于原告名下尾号为5543的交通银行卡,资金来源为原告的工资收入及证券账户。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核,认定上述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并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杨x向原告借款以后,理应及时返还原告借款,现久拖不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杨x返还借款653,000元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借款利息,原告主张以人民币65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作其自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答辩、质证、反驳等诉讼权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C借款人民币653,000元;

  二、被告杨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C以65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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