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玉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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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合同纠纷一案,胜诉,成功追回拖欠款项

发布者:钟玉苗|时间:2023年11月20日|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苗,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C(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x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运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57,111.72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42,111.72元;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7,111.7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2,111.7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提供境内外货物运输服务的公司,被告系进出口不锈钢类产品的电子销售公司。2021年,被告的员工付单琴咨询原告运输报价,原、被告双方达成运输合同合意。原告自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1月7日按照被告要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被告陆某支付运费。2022年2月2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发送账单,告知其尚某运费金额为157,111.72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声称无钱支付。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原告支付运费15,000元,尚余运费142,111.72至今未付。

  被告C(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客户对账单、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材料。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核查后,认为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定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被告应某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尚某原告运费142,111.72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2023年4月10日起算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律师损失1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八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费142,111.72元;

  二、被告C(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2,111.7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2元,由原告上海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C(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5元,由被告C(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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