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霖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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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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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怎么算

作者:赵霖珊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66次举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怎么算

今年3月,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在多个城市发生。其中,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在各区呈现点发状态。虽然在全市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目前青岛新冠肺炎疫情整体可管可控,但由于配合疫情防控,部分小区实行封控管理、部分企业响应政府倡议号召员工居家办公,于是很多企业以及居家办公人员或者隔离封控人员对于在此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尤其是对于工资的发放标准产生了疑惑。

其实早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首次全球爆发时,我国就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及工资发放标准等相关事宜做出了相应规定。今天就来跟大家再次介绍一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怎么算。希望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合法合规处理劳动人事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为被封控隔离或居家办公的职工们答疑解惑。

(一)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对于上述情况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同时,对于此类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应按企业职工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对于因疫情封控应政府要求社区隔离或无法及时返回工作所在地而不能到岗的职工

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完成工作任务。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其工资。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或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其中,职工若同意使用年休假的,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参照本文第(三)条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含居家办公),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青岛市青人社发〔2020〕3号文件规定,青岛市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对于青岛市以外的山东省内企业,可根据山东省鲁人社函〔2020〕5号文件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在此提醒各企业,在与职工沟通轮休、安排年休假、调整工资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宜时,应尽量与职工协商一致,并保留与职工协商的相关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书面文件。同时建议企业可持续关注税收、社保等方面的疫情相关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

        最后,希望本篇文章可以帮助企业和劳动者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也希望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彼此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同舟共济,积极配合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共同为抗击疫情贡献力量。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原文链接】

赵霖珊律师,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商事类合同纠纷、借贷追偿、公司类纠纷等案件的诉讼、仲裁业务;对合同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合资合作、公司法、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