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玲律师
刘庆玲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发布者:刘庆玲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0日 4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量刑建议十年半,本人坚持做无罪辩护,最终取得全案判缓的结果,实属不易。 ①不管是为他人、为自己开这种发票属于虚开,当中间人介绍虚开发票也不行,甚至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也不可以!②环开、对开发票,即A公司B公司互相开票,虽然没有少交税,但是没有真实业务,也属于虚开发票!2、有真实业务,但是开具的发票上项目、数量或金额与实际业务不符,属于虚开例如:明明是购买的烟酒,却开办公用品的发票,或者只是笼统的名称,没有明细,这些都属于虚开发票。3、交易不真实的属于虚开三流不一致就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不统一。因为税局查发票的时候要看证据链条,比对银行账户的资金流,货物的流向与发票上是否一致,以此来判断交易是否真实。现在还会加上合同流,也就是要求四流一致。四流不一致的发票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但是也不是所有三流不一致、四流不一致就是虚开,也需要根据实际发生业务判断。

刘庆玲律师,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对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具有较深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