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玲律师
刘庆玲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
1874726118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租赁合同纠纷,关于租客装修属于哪一方的纠纷

发布者:刘庆玲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2日 4302人看过 举报

2023-04-12

律师观点分析

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某某展示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内0204民初3273号

原告: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包头市某某展示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玲,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某某展示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严向东,被告包头市某某展示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刘庆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案情与诉求

原告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据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原告在租赁期内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及装饰价款10万元(暂定),具体损失待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26日经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4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年9月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2民终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原告进驻租赁房屋时系毛墙毛地,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对其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及装饰,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包头市某某展示中心辩称,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系因原告未按约定预付租金导致,上述事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间内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装修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仅对5层进行了临时性装修,原告在之前诉讼中自认仅使用了5层房屋,6层房屋已经交回。原告未对6层房屋进行装修,且6层房屋在被告向原告交付时已经铺设了地砖、公共卫生间已装修完毕、走廊吊顶已经安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包头市民族东路东侧美得亨机电采集中心一号楼5层、6层1-13轴租或部分售给乙方使用;出租周期共计10年,自2015年1月起至2025年1月底止,合同到期后租赁部分的装修、装饰归美德亨机电采集中心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搬移及破坏。

被告包头市某某展示中心因与原告就上述合同引发的纠纷于2017年4月10日诉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将租赁原告的美德亨机电采集中心一号楼5层的房屋(1873.46平方米)腾出并返还原告,并将房屋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7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直至被告将房屋腾出返还给原告为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采暖费、空调费等费用3147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000元违约金;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内0204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原告包头市某某展示中心与被告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租赁原告包头市某某展示中心的美德亨机电采集中心一号楼5层的房屋(1873.46平方米)腾出并返还原告;三、被告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包头市某某展示中心支付采暖费、空调费等费用314741元;四、被告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包头市某某展示中心违约金50000元;五、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原告包头市某某展示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内02民终154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均认定: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实际租赁美德亨机电采集中心一号楼6层房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预付租金义务。

2018年7月3日,包头市宏鉴公证处出具(2018)包宏证内民字第3151号《公证书》,公证事项为对2018年6月26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位于美德亨机电采集中心一号楼5层房屋内物品清单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房屋内物品拉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该合同未对合同提前解除时租赁部分的装修、装饰如何处理进行约定。被告主张与原告解除合同系因原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原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包头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刘庆玲律师,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对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具有较深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特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内蒙古特得律师事务所
1150220********70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