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浩律师
庞浩律师
山东-青岛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庞浩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2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济南A公司

本律师为原告济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XX律师。

被告:青岛B公司

济南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管理费180000元、逾期滞纳金122400元(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26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以上共计人民币3024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济南XX公司与被告青岛XX公司签订《委托招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为“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其招聘实习生,原告向被告支付管理费用。根据协议第5页第十五条第1款之约定,原告付款后7天内,被告安排实习学生安全到岗,七天内如不能到岗,被告应于五天内将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管理费(共计180000元整)返还原告,逾期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五收取。2022年1月13日,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管理费用180000元整,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安排实习生到岗,导致协议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返还管理费用,但被告拒不返还,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返还管理费用并支付逾期滞纳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青岛B公司辩称,原告的申请退管理费18万元我认同,关于滞纳金有证明我没有违约,我不同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委托招聘服务协议一份、原告员工李XX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夏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夏XX微信主页截图一张、XX银行电子回单一份、紫金XX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及发票一宗;被告提交通话录音记录一份、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孙管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对上述证据,原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提交委托招聘服务协议一份,内容为,济南XX公司为甲方,青岛XX公司为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招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为半年,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7月20日。双方约定,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招聘实习生,实习期限为半年,实习生计划人数为20人,费用标准为实习生基本工资为3000元/人/月,学校管理费标准为1500元/人/月,管理费总计18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将全款给付乙方。甲方打款7天内,乙方安排实习学生安全到岗,7天内如不能到岗,乙方5天内将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学校管理费退回给甲方,逾期滞纳金按千分之五/天收取。如发生不可抗力(如疫情、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等灾难),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如果不可抗力持续30日以上,且对本合同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2.原告提交原告员工李XX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夏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李XX微信图像下出账回单,“请查收夏X”,夏XX微信图像下“好的”;2022年1月21日,李XX微信图像下“有消息了吗夏X”,夏XX微信图像下“今天下午定下了”。

出账回单内容为,交易日期2022年1月13日,付款人济南XX公司,收款人青岛XX公司,交易金额180000元,交易摘要:20人半年管理费。被告认可已收到上述款项。

3.原告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由紫金XX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原告为此花费保险服务费1240元。

4.被告提交其法定代表人夏XX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孙管某信聊天记录,内容为,2022年4月19日,孙管某信图像下“夏老师,济南停工20天了,何时复工也无确定时间,最近资金非常紧张,之前预付款项麻烦打回来吧,待日后疫情稳定再合作。”;2022年4月30日,夏XX微信图像下“孙X,忙吗?年前咱们沟通好了学生继续用,因为今年疫情企业都遇到了困难,您这边要求退款。能否给我一点时间,因为我为了学生的事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你们企业也花费了不少,该退的款一分也不能少,不要因此伤了和气,疫情期间你们企业有困难我也理解,我这个小公司做的事也不容易,给我一点时间。该退的我全部退还,麻烦你了,孙X。”

5.被告提交其法定代表人夏XX与原告股东赵总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是我与孙X委托的赵总沟通退款事项。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6.被告提交其法定代表人夏XX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孙管电话录音一份。证明与原告协商,原告法定代表人同意以后我再给他送学生。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事项不予认可。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通话的时间是2022年5月6日。被告主张通话录音中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同意以后我再给他送学生的内容为,夏XX“……,年前比较紧张,学生没到位,年后本来学生都安排好了,你听我说,从我这个角度那么即便是说学生咱两沟通时候你说继续要学生对不对吧”,孙管“对,现在这不疫情了吗”。

7.对于违约金,原告主张系根据合同中千分之五每天,自2022年1月26日起计算。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对于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认为实习学生不到岗,对客人的服务质量有所下降,影响酒店的客流量及经营。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

8.对于双方签订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协议,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要求退还原告支付的管理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180000元管理费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违约金的认定问题。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打款7天内,乙方安排实习学生安全到岗,7天内如不能到岗,乙方5天内将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学校管理费退回给甲方,逾期滞纳金按千分之五/天收取。”。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可以看出双方一直在沟通是否继续安排学生等问题,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2022年4月19日的聊天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退款,应当以该时间段作为原告要求退款的时间,在该时间内被告未退还原告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该违约金的计算,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的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本案中应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予以调整,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为宜。故违约金的计算,以18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为宜。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单保函的费用1240元,该花费不属于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合理必要支出,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济南A公司与被告青岛XX公司签订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

二、被告青岛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XX公司款180000元及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庞浩,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土建专业学历背景,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23105987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土地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