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一个热点案例,解析买房人欲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应如何确定正确的诉讼对象。文章将厘清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指出常见的起诉误区,并提供清晰的法律行动指南,帮助读者在类似纠纷中把握关键,避免因告错对象而徒增诉累。
最近,楼市政策调整频繁,一些早先签订的房屋买卖交易可能出现变数。不少购房者咨询: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不想继续履行通过中介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或居间协议,想要解除合同,到底应该起诉卖家,还是起诉中介公司?这一步走错,不仅浪费时间金钱,还可能影响核心权益的实现。
我们来看一个经过脱敏处理的案例。王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与卖家李女士、某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了定金。后因贷款政策突然收紧,王先生无法按预期获批足额贷款,遂想解除协议,拿回定金。他认为中介在签约前未充分提示贷款风险,于是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其与中介之间的居间合同并返还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中介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居间合同关系,而与卖家李女士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或预约合同关系)。王先生主张的解除事由及返还定金请求,实质是针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而非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王先生对中介公司的起诉,告知其应另行起诉正确的对象。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许多购房者容易混淆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要搞清楚“该起诉谁”,必须首先理解你签的这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法律分析:一份协议,两层法律关系
居间法律关系:存在于购房者(委托人)与中介公司(居间人)之间。中介的义务是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等。购房者支付的是居间报酬(佣金)。这个关系的核心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
买卖(预约)法律关系:存在于购房者与卖家之间。这份《居间协议》通常包含了房屋基本信息、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核心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往往被认定为一份“预约合同”,即约定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双方据此产生了将来缔结本约的义务。支付的“定金”,也主要是为了担保这份买卖预约合同的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那么,想解除协议,关键看你想解除的是什么?
如果你想解除的是“居间服务”:比如,你认为中介提供了虚假房源、隐瞒重要信息、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导致你根本不想通过这家中介进行任何交易。那么,你的诉讼对象是中介公司,案由可能是居间合同纠纷,请求可能是解除居间合同、返还已支付的佣金等。
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购房者想解除的是“房屋买卖交易”本身:比如因为自身资金问题、政策变化、对房屋状况有新的顾虑,或者与卖家就后续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这时,你想退出的其实是与卖家之间的买卖(预约)法律关系。那么,正确的诉讼对象就应该是卖家,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或预约合同纠纷),你的请求可能是解除《居间协议》中的买卖预约部分、要求卖家返还定金(或适用定金罚则)等。
金律师的提示:在房地产买卖纠纷中,准确识别法律关系并锁定正确的被告是诉讼策略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我长期专注于家事与房产交叉领域的法律实务研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首先会帮助客户梳理整个交易流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精准界定每一份文件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性质,从而制定最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案,避免当事人因程序错误而陷入被动。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解除居间协议涉及的法律关系交错,证据固定和策略选择尤为重要。草率起诉错误对象,可能导致诉讼被驳回,既无法解决实质问题,又可能因诉讼行为本身被认定为违约而承担不利后果。我们团队在处理房产纠纷时,尤其注重非诉谈判与诉讼策略的结合,力求在厘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化解矛盾,或为诉讼做好万全准备。
找准目标,方能一击即中;理清关系,是解决一切房产纠纷的基石。大家在购房过程中遇到过类似的法律困惑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经历或提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