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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附义务赠与的房产,满足这些条件可依法撤销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6日|分类:海关商检 |165人看过

摘要: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附义务赠与房产的法律性质,详解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条件与实操要点,并提示相关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开头:老张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儿子小张,约定小张需负责其养老送终。然而,房产过户后,小张对老张不闻不问,甚至恶语相向。老张心寒之余不禁要问:这已经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这并非个例,附义务的赠与在家庭财产传承中十分常见,一旦义务未履行,纠纷便随之而来。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区别于无条件赠与,其核心在于受赠人权利的取得以其履行约定义务为前提。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这种赠与呢?法律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法定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即便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在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赠与人依然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张的行为很可能同时构成“不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以及“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老张因此享有法定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是情势变更下的解除权。这并非典型的“撤销”,但法律效果类似。如果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原因导致根本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已无意义(例如,约定的赡养义务因受赠人长期失联而无法实现),且合同未对此进行约定,赠与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金律师的提示:在附义务的房产赠与中,无论是父母赠与子女,还是其他亲属间的赠与,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务必签订书面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将义务内容(如赡养的具体标准、陪伴时间、医疗费用承担等)尽可能明确、具体地约定清楚。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

保留履行证据。赠与人应注意保留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相关票据等,这是未来行使撤销权的核心依据。

一旦发现受赠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已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而丧失权利。

考虑替代方案。对于高龄赠与人,除了附义务赠与,也可考虑设立居住权、订立遗嘱等方式来安排身后事与财产,以实现养老与传承的双重目的,有时是更稳妥的选择。

附义务的赠与,承载着情感与信任。当义务落空,法律为失望的赠与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最好的风险防范,永远在于事前的周密安排与事中的证据留存。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我们专注于提供家庭财富传承与纠纷解决的综合法律服务方案,不仅关注案件胜诉,更注重通过非诉谈判、调解等方式化解家庭矛盾,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关于附义务赠与,您还遇到过哪些困惑?或者您认为在家庭财产赠与中,如何更好地平衡情感与权益保障?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对于附义务的赠与,明晰规则、固定证据、适时行动,才是守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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