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到尽头,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归属,成为许多夫妻财产分割中最棘手的难题。
王先生和林女士结婚后成立了一家公司,王先生持有100%股权。离婚期间,王先生突然将80%股权转让给他人。林女士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股权时,王先生拿出《代持股协议书》、实际股东出资凭证等证据,证明这80%股权实为他人所有。
法院最终认定这部分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只能分割剩余的20%股权。
这样的案例在离婚诉讼中并不少见。随着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普遍,代持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焦点问题。
01 股权代持的本质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其中,挂名股东被称为“显名股东”,背后实际出资的则是“隐名股东”。
代持的股权本质上属于实际出资人的财产,而非名义股东的财产。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只要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实际出资人就有权主张股权权益。
金佳律师提示:股权代持类似于“借名买房”,名义股东只是股权的“外壳”,实际权益归属于背后的实际出资人。
02 离婚诉讼中的代持股权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代持股权的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夫妻委托他人代持股权
当夫妻作为实际出资人,委托第三人代持股权时,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具体处理方式取决于代持人和其他股东的态度:
代持人认可+其他股东同意显名:法院可直接判决分割股权,夫妻成为显名股东。
代持人认可+其他股东不同意显名但同意购买:法院可判决分割股权转让款。
代持人不认可代持关系:法院通常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处理,需另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情况二:夫妻一方为他人代持股权
当夫妻中的一方作为名义股东为他人代持股权时,该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
实务中法院处理代持股权的三种情形:
能提供完整证据链(代持协议+出资凭证+第三人确认):认定代持关系,不分割股权
仅有口头约定,缺乏书面证据:股权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代持期间获得分红:即使不分割股权,分红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3 如何证明股权代持关系
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书面代持协议:最直接的证据,但非唯一依据。需注意离婚前突击补签的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实际出资证明:实际出资人的出资转账记录,且备注“投资款”等字样。
股东权利行使情况: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公司其他股东态度:其他股东是否知晓并认可隐名股东身份。
在(2015)浙民申字第2488号案件中,金某主张其名下股权系代母亲持有,但因缺乏书面协议和充分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金佳律师提示:亲属间代持关系的举证要求更为严格,仅凭资金来源或未参与经营等间接证据难以证明代持关系。
04 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为避免离婚时代持股权争议,建议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必要时可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保留完整出资证据:资金流转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避免现金交易
名义股东配偶签字确认:让名义股东的配偶知晓并认可代持关系
定期收集参与经营证据:保存实际出资人参与公司决策的记录
确保代持目的合法:避免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特别提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因涉及公众利益,原则上被认定为无效。代持协议无效时,股权归名义股东所有,实际出资人只能主张返还投资款及相关赔偿。
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为复杂的人际关系提供清晰的边界。当婚姻关系与商业安排交织,一份合法完善的代持协议,既是对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名义股东婚姻家庭的保护。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胜诉率高,擅长婚姻家庭房产、股权分割、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
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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