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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离婚律师金佳:婚后替人代持股权,离婚时会被分割吗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4日|分类:公司法 |617人看过


一则公司盖章的代持证明,在法庭上竟被认定为无效证据,代持股权最终被分割——只因缺少关键证据链。

王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后感情破裂。离婚诉讼中,林某要求分割王某名下某公司40%的股权。王某辩称这些股权是替朋友张某代持的,并提交了盖有公司公章的代持证明。

法院审理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均为王某本人,他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而王某无法提供书面代持协议、张某的出资凭证或张某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代持关系不成立,判决该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婚后一方为他人代持的股权,在离婚时如何认定

一、代持股权分割的司法认定逻辑

外观主义优先原则: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的代持股权分割时,通常采取“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实质主义为例外”的认定标准。

股权登记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代持关系存在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链决定分割结果:法院是否认定代持关系,取决于当事人能否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1. 书面代持协议:明确约定代持性质、资金来源、分红归属

  2. 实际出资证明: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等资金流向证据

  3. 股东权利行使记录:隐名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分红等证据

在童某与史某离婚案中,史某成功证明其名下部分股权系代同事持有,法院驳回了童某分割全部股权的请求。

二、三类代持情形的分割路径

1. 夫妻一方委托第三人代持
若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由他人代持股权,配偶可选择:
分割出资款:主张返还对应的出资款项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通过诉讼确认股权归属后分割(需满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分割股权折价款:当显名化条件不满足时,主张折价补偿

2. 夫妻双方共同委托第三人代持
夫妻均为隐名股东时:
份额分割:按比例分割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
终止代持:一方取得股权并给予对方折价补偿

3. 第三人委托夫妻一方代持
代持关系真实成立时,股权属于实际出资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代持期间的分红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要求分割。

三、家庭代持的特殊风险

在亲属间的代持关系中,法院审查更为严格:

  • 举证责任更高:需排除赠与、继承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

  • 代持目的合法性审查:规避财产分割的代持可能被认定无效

在(2014)民二终字第2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以规避离婚财产分割为目的的家庭代持行为,因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四、金佳律师的实务提示

证据保全三步法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代持性质、资金来源、分红归属,必要时公证
资金流转留痕:出资款备注“某某(隐名股东)投资款”,避免现金交易
保留治理证据:隐名股东参与决策的会议记录、签字文件

离婚诉讼策略
名义股东方:聚焦举证代持关系真实性,提供完整证据链
非股东配偶方:核查出资来源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红收益分割

在石某、冯某离婚案中,冯某因未能提供书面代持协议和直接出资证据,其代持主张未被采信,股权最终被分割。

互动话题:您认为在代持股权分割案件中,法院应该更注重股权登记的外观形式,还是实际出资的实质关系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胜诉率高,擅长婚姻家庭房产、股权分割、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重点批示采纳。

服务特色:专设婚姻团队,全程隐私保护(案件结束后敏感信息物理粉碎),及时响应,配备进度管理助手,定制诉讼、调解协议、亲子关系论证方案。
婚姻财富的保护,始于未雨绸缪,成于证据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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