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公司盖章的代持证明,在法庭上竟被认定为无效证据,代持股权最终被分割——只因缺少关键证据链。
王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后感情破裂。离婚诉讼中,林某要求分割王某名下某公司40%的股权。王某辩称这些股权是替朋友张某代持的,并提交了盖有公司公章的代持证明。
法院审理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均为王某本人,他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而王某无法提供书面代持协议、张某的出资凭证或张某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代持关系不成立,判决该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婚后一方为他人代持的股权,在离婚时如何认定
一、代持股权分割的司法认定逻辑
外观主义优先原则: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的代持股权分割时,通常采取“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实质主义为例外”的认定标准。
股权登记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代持关系存在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链决定分割结果:法院是否认定代持关系,取决于当事人能否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书面代持协议:明确约定代持性质、资金来源、分红归属
实际出资证明: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等资金流向证据
股东权利行使记录:隐名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分红等证据
在童某与史某离婚案中,史某成功证明其名下部分股权系代同事持有,法院驳回了童某分割全部股权的请求。
二、三类代持情形的分割路径
1. 夫妻一方委托第三人代持
若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由他人代持股权,配偶可选择:
→分割出资款:主张返还对应的出资款项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通过诉讼确认股权归属后分割(需满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分割股权折价款:当显名化条件不满足时,主张折价补偿
2. 夫妻双方共同委托第三人代持
夫妻均为隐名股东时:
→份额分割:按比例分割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
→终止代持:一方取得股权并给予对方折价补偿
3. 第三人委托夫妻一方代持
代持关系真实成立时,股权属于实际出资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代持期间的分红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要求分割。
三、家庭代持的特殊风险
在亲属间的代持关系中,法院审查更为严格:
举证责任更高:需排除赠与、继承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
代持目的合法性审查:规避财产分割的代持可能被认定无效
在(2014)民二终字第2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以规避离婚财产分割为目的的家庭代持行为,因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四、金佳律师的实务提示
证据保全三步法: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代持性质、资金来源、分红归属,必要时公证
资金流转留痕:出资款备注“某某(隐名股东)投资款”,避免现金交易
保留治理证据:隐名股东参与决策的会议记录、签字文件
离婚诉讼策略:
→名义股东方:聚焦举证代持关系真实性,提供完整证据链
→非股东配偶方:核查出资来源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红收益分割
在石某、冯某离婚案中,冯某因未能提供书面代持协议和直接出资证据,其代持主张未被采信,股权最终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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