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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能一分钱都分不到!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6月30日|分类:海关商检 |91人看过


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能一分钱都分不到!

丈夫偷偷转走上百万存款,离婚时却只字不提,法院判决:转移财产方少分财产!

上海一对夫妻闹离婚,妻子朱女士在法庭上惊讶地发现,丈夫鲍先生名下仅申报了6万余元存款。她委托律师调查后发现,丈夫名下竟有近50万元未申报的存款和理财产品,且在分居两年间有多笔大额取现、转账和消费总计百万余元。

面对法官询问,鲍先生对钱款去向含糊其辞,关键细节均以“记不清”搪塞。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鲍先生对这部分财产少分相应比例



01 法律红线,六种行为让你少分或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实施以下六种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挥霍”是《民法典》新增的侵害行为类型。这意味着无节制的“买买买”如果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可能面临财产分割上的惩罚。

金佳律师提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02 财产申报,离婚诉讼的关键环节

2023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向离婚诉讼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财产并签署保证书。这是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的具体举措,该条款首次明确规定了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财产申报义务。

在重庆綦江的一起案件中,胡某故意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权,导致离婚时未分割该债权。法院认定其行为侵害了配偶财产权益,判决胡某少分该部分财产

财产申报的范围包括

  • 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 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03 时间范围,离婚诉讼前行为同样追究

许多人误以为“离婚时”仅指诉讼期间,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明确:“离婚时”包括离婚诉讼期间和离婚诉讼前的行为。

在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案中,法院认定一方在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样适用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这一解释填补了法律适用的空白,有效防止当事人通过提前转移财产规避法律制裁。

金佳律师提示:婚姻关系恶化期间(尤其是分居后)的财产处置需格外谨慎,任何异常资金流动都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04 法律后果,少分财产与司法制裁的双重惩罚

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设置了双重惩罚机制:

一是在财产分割上的惩戒。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侵权方少分相应比例财产,情节严重者可完全不分。上海长宁法院在鲍先生一案中,在扣除其赡养父母、个人消费等合理支出后,对其恶意隐藏、转移的财产判决少分。

二是司法制裁。不如实申报财产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05 事后救济,离婚后发现的救济途径

《民法典》第1092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为不知情的配偶提供了事后救济途径,诉讼时效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需提供对方隐藏、转移财产的证据,如银行流水异常、隐匿不动产等。

金佳律师提示:离婚后若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线索可通过律师申请调查令获取。



法律的天平不会倾斜。上海长宁法院法官指出:“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结,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焦点。只有做到‘清官明断家务事’,切实维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公平,强化社会对诚信原则的尊重和遵守。”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胜诉率高,擅长离婚房产股权分割、非诉谈判与协议。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重点批示采纳。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可搜索米莱律师(上海地区)。 婚姻可以结束,但公平永不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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