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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侵害夫妻财产不限离婚期,婚内可追责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8日|分类:海关商检 |178人看过


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侵害夫妻财产不限离婚期,婚内可追责

婚姻中的财产侵害行为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法律早已突破“离婚时”的限制,为受害方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2023年,北京一位妻子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大额炒股投资,不顾她的强烈反对,将144万元售房款投入股市并亏损70余万元。妻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判决丈夫给付妻子88万余元。

这一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法律变化: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再局限于“离婚期间”,而是覆盖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



01 法律变革,突破“离婚时”的限制

在过去的《婚姻法》时代,第47条将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限定在“离婚时”,这一时间限制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许多人在真正提起离婚诉讼前就提前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却难以获得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逐渐认识到这一局限。法院开始对“离婚时”做目的论扩张解释,认为该规定旨在制裁恶意侵害夫妻财产分配权的行为,不能局限于字面理解。

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第1092条正式删除了“离婚时”的时间限定。这意味着无论侵害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过程中,法律都将一视同仁。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无论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离婚诉讼前还是诉讼中,均不影响该条款的适用。否则,不仅会导致实质不公,还可能变相鼓励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

02 侵害行为,法律认定的五种形式

《民法典》第1092条列举了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其中,“挥霍”是《民法典》新增的行为类型。

挥霍表现为一方进行不合理的高消费,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合理范围。判断是否构成挥霍,可从四个维度考量:

行为发生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恶化阶段;支出目的是否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消费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处分财产前是否取得另一方同意或事后追认。

实务中,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也需与正常损耗区分。法律要求的“毁损”仅指故意毁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

江苏一例案件中,丈夫为避免妻子分割财产,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离婚后房屋才过户至自己名下。妻子发现后起诉,法院认定丈夫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丈夫支付70%的房屋折价款。

03 婚内分割,突破传统的救济途径

传统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离婚为前提。但《民法典》第1066条创设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为受害方提供了更及时的救济途径。

当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直接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无需等待离婚。

这一规定打破了夫妻财产共有制不可分割的传统原则,为受害方提供了重要保护。北京那位因丈夫炒股亏损而起诉的妻子,正是依据这一条款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婚内财产分割的适用条件严格:必须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仅针对特定财产进行分割;不影响婚姻关系存续。

金佳律师提示:婚内财产分割是法律赋予的“紧急避险”权利,但启动需谨慎。建议先通过律师函警示对方,固定证据,若对方拒不改正再行诉讼。

04 救济途径,离婚前后的不同策略

对于夫妻财产侵害行为,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离婚诉讼中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是最直接的救济方式。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侵害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少分或不分的范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仅限于被侵害的财产部分;另一种则认为可针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中,法院通常采取折中立场。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中,雷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将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无法合理解释钱款去向,被认定为转移财产。法院判决雷某某少分该部分财产,补偿另一方12万元。

离婚后发现有侵害行为的,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但需注意,该诉讼时效仅适用于离婚诉讼中涉及过但因侵权行为未公正处理的财产。如果是离婚时未发现的财产,则不受此限制。

辽宁朝阳一起案件中,李某主张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法院则认为双方均知道100万元存款事实,不存在隐藏情形,故不适用时效限制。

05 特殊情形,婚内赠与第三者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无效,配偶可要求返还。

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财产时,应取得一致意见。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2024年金寨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婚外第三者转账30余万元。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全部款项。

新疆永宁县法院也通过调解处理了类似案件,帮助妻子追回了丈夫赠与第三者的20万元。

金佳律师提示:发现配偶婚外赠与,应及时采取行动。第一步是保全证据,包括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第二步可发律师函要求返还;第三步考虑诉讼,同时主张赠与无效。



结语

法律对婚姻财产的保护已从“离婚时”扩展到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海某科技公司高管妻子在发现丈夫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后,及时委托律师收集银行流水和消费记录,通过诉讼追回了全部款项。

财产权利不会因婚姻关系而消失,只会因法律意识而强化。

您认为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是否会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欢迎在评论区分享观点。

婚姻中的每一分财产都是共同生活的基石,恶意侵蚀基石者,终将失去法律的庇护。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胜诉率高,擅长离婚房产股权分割、非诉谈判与协议。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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