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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离婚不要房?这些隐藏风险让你人财两空!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6日|分类:海关商检 |182人看过


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离婚不要房?这些隐藏风险让你人财两空!

一纸协议放弃房产,看似洒脱的决定背后,可能隐藏着债务危机、居住困境和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王某在欠债10万元的情况下,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共有房产全部归李某所有。债权人邓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邓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王某放弃房产的约定。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无偿方式转移给配偶,从而降低偿债能力,逃避执行的行为无效。”

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另一案件中,赵某欠王某50万元债务后,通过离婚协议“净身出户”,将两套房产全部归前妻所有。密云区人民法院同样判决撤销了赵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



01 反悔无门,放弃房产的法律困境

当阿国与阿香协议离婚时,阿国自愿放弃了一套自建楼房的所有权。然而离婚不到一年,阿国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阿国的诉讼请求。法官明确指出:“离婚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签署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应当认识并接受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多伴有感情因素及补偿性质,不能简单理解为一般民事合同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旦协议签署并办理离婚登记,反悔几乎不可能。

02 债务陷阱,无偿转让的致命风险

在王某和赵某的案例中,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在于:放弃房产是否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在王某案中,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明确指出:受益人是否知情并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因为“在无偿处分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利益并未支付对价,在社会观念上属于意外所得”。

03 声明陷阱,放弃共有权的法律困境

在成都,李某在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声明婚后购买的商铺系妻子张某单独所有。离婚时,李某主张商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

法院认为,公证声明书明确载明商铺系张某单独所有,李某不享有所有权。法律明确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赠与之后,其生活、经济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生活困难。

这类《放弃房屋共有权声明》通常因限购政策、银行要求等原因作出,但其法律后果往往超出当事人预期。声明一旦作出,特别是在办理公证的情况下,声明人很难通过主张非本人真实意思而推翻声明内容。

04 无家可归,居住权的现实困境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仍继续同居生活,并以李某名义购买了住房一套,登记于李某及他们的两个子女名下。但当他们搬进新家后产生矛盾,李某不让王某居住。

这类“离婚不离家”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但法律风险极高。一旦关系破裂,放弃房产的一方可能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王某最终通过诉讼才获得了7万元的房屋补偿款,远低于他的预期。

《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需要双方在离婚时明确约定并办理登记。在张女士与汪先生的案例中,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要求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请求,但前提是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居住权。

05 处置困境,双方均不主张的尴尬

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郑某与王某离婚后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要钱不要房。法院最终判决郑某与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自行协商出售讼争房屋。

这种做法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分割

法院在明确份额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自行协商出售房屋的机会,一方面避免了着急出售导致的价格损失,另一方面也减少了高额的评估、拍卖费用。但这种处置方式耗时较长,且需要双方配合,实践中往往困难重重。



金佳律师的实务建议

“放弃房产的决定如同在婚姻废墟上再建危房,表面解决了眼前问题,却埋下了更深的法律隐患。”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佳律师指出。面对离婚房产分割,金律师建议:

签订协议前必须评估债务风险,特别是经营贷款或大额债务。在王某案件中,法院判决撤销财产分割的核心依据正是离婚协议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谨慎签署放弃声明,即使是为满足贷款或购房政策要求。成都李某的公证声明直接导致他失去了商铺分割权,法院认为公证赠与不可撤销。

明确约定居住权条款,并确保办理登记手续。张女士案件显示,经登记的居住权才能有效保障居住利益。

保留财产分割证据,包括出资证明、银行流水等。王某在同居期间购房的出资证明成为他获得补偿的关键。

考虑设立变卖期限条款,避免双方都不要房的僵局。溧阳法院的创新判决为这类困境提供了解决思路。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重点批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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