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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离婚时双方都不要房子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6日|分类:海关商检 |308人看过


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离婚时双方都不要房子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一套无人认领的房产,一场离婚后的财产拉锯战,江苏溧阳法院的判决为这类纠纷开辟了新思路。

江苏溧阳,一对离婚夫妻面对共同房产时,竟异口同声表示“不要房子只要钱”。这套双方都拒绝接收的房产成了烫手山芋,僵持不下之际,案件被诉至法院。

法官没有简单启动拍卖程序,而是创新性地判决:给予双方六个月时间自行协商出售房屋,若到期未果,任何一方可申请法院拍卖。

这一判决背后,是法官对拍卖弊端的清醒认识——拍卖流程繁琐、耗时长、成交价往往低于市场价,还要支付高额评估拍卖费用。

而当事人因情感矛盾,在诉讼期间也难以冷静决策房产处置方案。那么当离婚双方都不想要房子时,法律究竟提供了哪些解决路径?



01 现实困境,房产成“烫手山芋”

离婚财产分割中,房产往往成为争夺焦点。但现实中,越来越多夫妻面临截然相反的困境——双方都不想要房子

这种现象背后有多种原因:高额房贷压力、房产贬值预期、异地生活不便管理,或是单纯不愿与前配偶再有瓜葛。

上海曾发生一起典型案件:一套登记在夫妻及公婆四人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所有产权人均表示“不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求分割售房款。

这类纠纷的复杂性在于,房产作为不动产无法物理分割,而所有权归属又无法通过简单的“不要就归对方”来解决。

当双方都拒绝接收房产时,法律必须提供可行的处置方案。

02 法律框架,三种常规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这是处理此类情形的基本法律依据。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三种方式:

竞价取得:若双方都想要但争执不下,可通过竞价由出价高者获得所有权。

折价补偿: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按评估价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变价分割:将房屋拍卖或变卖后分割价款,适用于双方均不愿取得房屋的情形。

江苏溧阳法院的创新在于:在明确份额基础上给予当事人协商处置的缓冲期,而非直接启动拍卖程序。

03 创新判决,缓冲期的智慧

溧阳法院在郑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开创性地判决“自行协商出售+司法拍卖兜底”的双轨制解决方案。

法官考量了两个关键因素:

时间成本。诉讼中直接拍卖可能导致案件超审限,即便成功也需数月时间,且需支付高额评估拍卖费用。

决策质量。当事人在诉讼对抗状态下,难以冷静作出最优财产处置决策。

判决给予六个月的自行协商期,体现了三大优势:

权益保障最大化。当事人可等待市场行情好转时出售,避免低价抛售。上海一起案件中,一套房产半年内贬值257万元,凸显择机出售的重要性。

程序高效推进。避免司法拍卖的冗长流程,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矛盾柔性化解。缓冲期内当事人可能达成新方案,如一方筹得资金补偿另一方,或协商将房屋赠与子女等。

04 潜在风险,不可忽视的变数

缓冲期方案虽具优势,但仍存在多重风险:

房价波动风险。上海徐汇区某房产在2023年3月评估价值6220万元,至同年9月降至5973万元,半年贬值247万元。自行出售期间若无价格约束机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执行僵局风险。一方拒不配合看房、签字的案例屡见不鲜。西安某案中,夫妻虽调解同意拍卖,但因一方不配合移交房产证,执行程序拖延数月。

低价成交风险。司法拍卖通常以评估价70%起拍,流拍后逐次降价,最终成交价可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江苏案例显示,拍卖还需支付5%-10%的拍卖佣金。

费用分担争议。房屋持有期间的贷款、物业费、税费等成本分担易生纠纷。上海案件中,各方对评估费6.33万元的分担就曾发生争执。

05 应对策略,律师四点建议

面对房产处置僵局,金佳律师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优先协议处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应在XX期限内共同出售房产,售得价款扣除费用后按X:X比例分配;若逾期未售出,则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书面约定可避免后续纠纷。

设立约束机制。在协议中设置履约保障条款:“若任一方拒不配合出售,需按每日XX元支付违约金”或“拒不配合方应补偿对方因房价下跌造成的损失”。

明确价格底线。参考专业评估意见,共同确定最低出售价格,防止一方为快速变现而低价抛售。

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当协商陷入僵局时,应在一年内提起诉讼,避免对方转移财产或房价剧烈波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



溧阳法院判决生效后,郑某和王某在五个月内成功将房屋以市场价出售,比预估的拍卖价高出15%。他们省下了数万元拍卖佣金,也避免了漫长的司法程序。

房产处置僵局的破解,不仅需要法律智慧,更需要为当事人留出理性决策的空间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重点批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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