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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作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5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6次举报

1.赠与性质的判定:关键在于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是仅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购房时或之后有书面证据(如赠与协议)明确表示该出资是给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不计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2.婚后共同财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父母出资未明确为个人赠与,或者购房行为及产权登记等事实情况显示为对夫妻双方的资助,这部分财产很可能会被视作共同财产。

3.实际案例差异: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购房目的、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是否有其他约定等因素,来决定财产归属每个案例的具体处理可能有所不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拥有的房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否分割?

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双方婚前协议另有约定。关于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属于共有财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原则上,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处理,关键在于增值的原因。如果房产的增值是基于市场因素自然增长,而非夫妻共同劳动、经营或投资行为直接导致的,一般认为这部分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应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贷款、装修或以其他方式对房产进行了维护和管理,导致房产增值的,这部分因共同贡献而产生的增值可能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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