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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有何影响?

作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3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7次举报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的处理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全部或部分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这并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的权利。换言之,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在实际履行债务后,内部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进行追偿。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离婚后一方无力偿还共同债务怎么办?

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即便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仍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其中一方无力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全额清偿。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由某一方单独承担,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仍可向未实际承担债务的一方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确实存在一方“无力偿还”的情况,无力偿还的一方在实际履行偿还义务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的判决,向原配偶追偿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

在实践中,离婚后一方无力偿还共同债务,并不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另一方追偿。而无力偿还的一方在偿还后,也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离婚协议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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