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晔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1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103民初xx号
原告∶吴*志,男,1974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南XX律师。
被告∶童*鹤,男,1961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吴*志与被告童*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谭小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本院组织,双方于庭前进行调解,原告吴*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童*鹤均到庭参与调解。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2021年12月16日,被告童*鹤尚欠原告吴*志材料款及安装款共计500000元、利息125522.91元以及原告吴*志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4983元,共计660505.90元;
二、对于上述款项,被告童*鹤承诺于2022年1月25日前1向原告吴*志支付165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原告吴*志支付350000元;
三、如被告童*鹤按照上述第二项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吴*志自愿放弃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利息125522.91元及律师费15000元、诉讼费4983元;若被告童
鸣鹤未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支付义务,则原告吴*志有权就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童*鹤所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童*鹤还应以实际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向原告吴*志支付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及后续律师费、执行费;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并一致同意就本案事实不在民事调解书中进行描述;
本案案件受理费9966元,减半收取4983元,由原告吴*志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