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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XX承办-原告吴XX与被告童*鹤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刘晔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1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事调解书

2021)湘0103民初xx

原告∶吴*志,男,1974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南XX律师。

被告∶童*鹤,男,1961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吴*志与被告童*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1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谭小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本院组织,双方于庭前进行调解,原告吴*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童*鹤均到庭参与调解。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20211216日,被告童*鹤尚欠原告吴*志材料款及安装款共计500000元、利息125522.91元以及原告吴*志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4983元,共计660505.90;

二、对于上述款项,被告童*鹤承诺于2022125日前1向原告吴*志支付165000元,于2022530日前向原告吴*志支付350000;

三、如被告童*鹤按照上述第二项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吴*志自愿放弃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利息125522.91元及律师费15000元、诉讼费4983;若被告童

鸣鹤未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支付义务,则原告吴*志有权就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童*鹤所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童*鹤还应以实际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向原告吴*志支付自2021121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及后续律师费、执行费;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并一致同意就本案事实不在民事调解书中进行描述;

本案案件受理费9966元,减半收取4983元,由原告吴*志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刘晔律师,15574984613 益阳赫山区&长沙两地律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团队为**银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6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