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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晔律师承办-长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井支行与黄*力、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刘晔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14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长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井支行,。
负责人:王晓寒,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力,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
被告:李*霞,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
原告长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井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力、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刘晔及被告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2、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利息315876.57元(暂计算至2020男6月26日止,2012年5月25日至2014年5月25日以年利率9.9756%计算为59853.6元;2014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26日以年利率13.9658%计算为251385.12元,此后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按本案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3、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793.83元;4、被告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则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物在欠款本息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的利息为315025.98元,第三项律师费变更为30751.3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黄*力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黄*力提供总额为300000元的生产经营借款,借款期限为24个月,即从2012年5月25日起到2014年5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9756%,还款方式为到期偿还贷款本息。合同第三条第3.3款约定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基础加收40%确定。两被告签订共同借款承诺书,被告李*霞承诺作为共同债务人在被告黄*力借款本金及利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黄*力于2010年5月19日签订《长沙市集体土地房屋抵押合同》,并于2010年5月19日进行了抵押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案抵押权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向被告黄*力支付300000元借款。2014年5月25日,被告黄*力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且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还款责任。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霞辩称,一、对被告黄*力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李*霞与被告黄*力于2013年登记离婚,双方协商该笔贷款由被告黄*力负责偿还,被告李*霞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该笔贷款未清偿。二、被告李*霞与被告黄*力离婚的事实,原告是知情的,但该笔贷款到期后,原告没有向被告李*霞催收过。本案借款的到期日为2014年5月25日,原告对被告李*霞的起诉早已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李*霞的起诉。三、被告黄*力贷款时提供的抵押房产,很快就会被政府征收,届时被告黄*力就会具有偿还能力,建议原告随时关注征收进展情况,被告李*霞知道了被告黄*力的财产线索,也会第一时间告知原告。综上,被告李*霞和女儿的生活非常困难,别说偿还如此巨额的债务,只能是配合原告执行被告黄*力的财产。请求法院和原告考虑被告李*霞的实际生活情况和偿还能力,酌情处理本案债务。
被告黄*力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相应证据,被告黄*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黄*力、李*霞结婚证,《共同借款人承诺书》,借据,《个人贷款合同》,个人业务取款凭证,《长沙市集体土地房屋抵押合同》,房产抵押承诺书,房屋产权,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被告李*霞提交的离婚审查处理登记表、离婚协议书,双方均对真实性无异议,经与原件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黄*力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登记的权利价值为300000元。
2012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黄*力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9.9756%,按月结算,结算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确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下任何其他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当天两被告签订共同借款承诺书,被告李*霞承诺作为共同债务人推荐黄*力作为代表人到原告处办理有关借款的手续,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合同)、还款协议(包括贷款展期)都是我们共同的真实意愿表示,对共同借款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原告对代表人送达的催收通知书,均视为对我们共同接受原告的催收和主张权利,在借款未偿还清楚之前,不论代表人或其他共同借款人出现任何人身或财产关系变化情况或者借款因各种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共同借款人对所欠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日,被告黄*力与李*霞共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以黄*力名下座落于××镇××村××组的房屋(长房权证雨花集字第0××8号)作为向原告借款的抵押物。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黄*力支付30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黄*力催收,两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当日,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黄*力(债务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300000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产生的可得利息损失、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应付的费用。被告黄*力与李*霞另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以黄*力名下座落于××镇××村××组的房屋(长房权证雨花集字第0××8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
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称,被告黄*力另于2010年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以涉案房屋作为担保进行了抵押登记。该笔款项偿还后,双方没有办理注销手续,而是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方式,约定被告黄*力以涉案房屋对其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300000元提供担保,故没有另行办理抵押登记。
另查明,被告黄*力与李*霞于2005年3月9日结婚,2013年8月23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镇××村道××组两层楼房一栋归男方所有;双方共有的日立60挖机与湘AZ××××渣土车归男方所有,共同财产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任何关系。
再查明,原告为催收贷款,与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案件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及刘*军案两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有相关事宜,委托标的额为黄*力、刘*军《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其中黄*力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刘*军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及维权费用。原告前期支付代理费45000元,待案件审判执行完结后支付剩余费用25000元。如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无法定事由,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取得两案的一审结果,或在接受委托后9个月内未能取得诸如收回财产,查封、冻结财产等实质性进展的或在本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未能完成两案约定代理事项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退还代理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已向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支付45000元代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力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长沙市集体土地房屋抵押合同》及与被告黄*力、李*霞签订的《共同借款人承诺书》,房产抵押承诺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关于借款本息。《个人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黄*力逾期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要求被告黄*力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012年5月25日至2014年5月25日期间按年利率9.9756%计算为59853.6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9658%计算至2020年6月26日为254992.2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责任承担。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霞承诺作为共同借款人对被告黄*力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霞共同归还上述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律师费。原告为催收贷款,与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案件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由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代理本案及刘*军案两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有相关事宜,原告已向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支付45000元代理费。本院酌定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450元,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优先受偿权。两被告自愿以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座××镇××村××组的房屋(长房权证雨花集字第0××8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有权在两被告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对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关于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且被告黄*力与李*霞在《共同借款人承诺书》中也承诺原告对代表人送达的催收通知书,均视为对两被告共同接受原告的催收和主张权利。本案中,被告黄*力与李*霞为共同借款人,未约定各自承担债务的份额,债务性质为连带债务,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请求承担全部债务。原告在诉讼时效内向黄*力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中断,故原告对李*霞的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
被告李*霞与被告黄*力离婚时约定案涉贷款由被告黄*力负责偿还,该约定对原告无约束力。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力与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井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6日为314845.83元;后续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9658%的标准自2020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力与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井支行律师费18450元;
三、如被告黄*力与李*霞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长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井支行有权就被告黄*力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的房屋(长房权证雨花集字第0××8号)采取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长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井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33元,由被告黄*力与李*霞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刘晔律师,15574984613 益阳赫山区&长沙两地律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团队为**银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6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