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慧敏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1,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
被告:宋某,女
被告:王某3,女
被告:王某4,男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宋某、王某3、王某4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被告王某2、宋某、王某3、王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房产证号为旅房字第**)的房屋由原告继承50%的产权份额。(房屋价值约为人民币10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某5与被告宋某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与被告王某2,被继承人王某5于2021年8月13日死亡,其生前留有一处房产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房房产证号为旅房字第**,面积为97.58平方米。该房屋为被继承人王某5与被告宋某共同所有,各占房屋产权的50%份额。被继承人王某5生前立有遗嘱将其所有房屋的50%份额赠与原告所有。被继承人过世后,原告表示接受该案涉房屋的50%份额的遗赠,但被告不同意由原告继承该份额。综上,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原告作为受遗赠人,案涉房屋的50%产权份额应当由原告继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房产房产证号为旅房字第**房屋由原告继承50%的产权份额,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王某2辩称,我参与了案涉房屋的建造,除了砌砖其他都是我干的。而且老人生前说每个人都有份,我认为该遗嘱是他们逼着老人写的。
被告宋某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3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按照老爷子遗嘱办。
被告王某4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宋某、王某5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即长女王某3,长子王某4,次子王某2。
2014年7月28日王某5取得位于旅顺口区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属于宋某、王某5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8月9日王某5立下代书遗嘱一份并有录像,其将位于旅顺口区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孙子王某1,有二位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并书写年、月、日,见证人均为村委会工作人员。
王某5于2021年8月13日因病死亡,原告表示接受遗赠。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王某5留有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故王某5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有效。被告王某2称该遗嘱系在胁迫的情况下所书写,但是其没有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观点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王某5名下位于旅顺口区(房证号:证号:旅房字第**所有权由原告王某1享有50%份额。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事项如下:
1、死亡医学证明,证明被继承人王树发于2021年8月13日死亡;
2、户籍证明、户口本,证明王某3与王树发系夫妻关系。王某2、王某3、王某4系二人子女;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房证,证明案涉遗产为王树发私有;
4、遗嘱,证明王树发将案涉房屋其所有的50%份额赠与原告;
5、视频(当庭播放),证明王树发设立遗嘱时意识清醒,并未受人胁迫,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