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员工仅听令行事,为何也因污染环境罪获刑?武汉刑事律师解析
作者:程思律师 |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常遇到一些企业主或员工抱有这样一种想法:“环保是公司的事,我只是个打工的,老板让干嘛就干嘛,即便出了问题也与我无关。”
事实果真如此吗?
近期,我代理的一起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罪案件((20**)鄂01**刑初***号),恰恰回答了这个问题。本案中,包括一名刚成年的年轻员工在内的7名被告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通过本案的分享,能引起大家足够的警醒。
一、 案件回溯:老板的“成本节约”与员工的“恪尽职守”
武汉杰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节约成本,长期使用价格低廉的煤焦油作为燃料加热沥青。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广杰负责决策,站长李有祥负责采购联系,而我的当事人小李(化名)及其他三名员工,只是锅炉操作工或主控室点火员,负责最基础的执行工作。
2023年10月,该公司被环保部门查处,明确告知其使用的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并要求停止燃烧。然而,公司负责人仍指令员工继续使用。最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7名相关人员全部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 焦点争议:普通员工是否构成犯罪?
在庭审中,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核心点为小李及其他员工进行了辩护:
1. 主观故意问题: 员工在初期是否明确知晓煤焦油是危险废物?我们提出,像小李这样的操作工,并不负责采购与检验,其工作职责仅是操作设备,无从判断燃料性质,缺乏犯罪故意。
2. 责任边界问题: 员工仅仅是执行上级命令,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显著轻微,应被认定为从犯,且仅应对其明知违法后仍参与的部分承担责任。
3. 犯罪形态问题: 对于被查扣尚未燃烧的危废,属于犯罪未遂,应从轻处理。
三、 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法律的警示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认定,这也为所有类似岗位的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在环保部门于2023年10月17日明确查处并告知后,员工们已经“明知”燃烧此类物质是违法行为。此后仍听从安排继续操作,就构成了刑法上的“间接故意”。
责任承担: 法院认可了李有祥、郭建波、闵之宜、陈玉伟及我的当事人小李均构成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这表明,即使不是决策者,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无法完全免除刑责。
罪与非罪: 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处置3吨以上危险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为必要条件。
最终,我的当事人小李因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时已被取保候审)。而公司负责人韩广杰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 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本案的判决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在环境犯罪中,“我只是个员工”不能成为免罪金牌。
1. 对于企业员工: 务必具备基本的法律风险意识。当上级指令明显涉嫌违法(如违规处理废物、偷排污染物等)时,执行者同样面临刑事风险。要学会对违法行为说“不”,并注意保留证据保护自己。
2. 对于企业负责人: 必须牢固树立环保合规意识,切勿心存侥幸。追求利润绝不能以触犯法律为代价。一旦案发,不仅企业将面临重罚,负责人更是首要的追责对象。
3. 案发后如何应对: 如果已经被卷入此类案件,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律师可以及时介入,通过分析案情,为您争取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生态赔偿等法定从宽情节,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我深知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的法律风险或已被刑事立案,不要慌张,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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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基于特定案例的法律分析,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请以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为准。
程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