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被撞了,
对方应该赔我修车费,
但是车辆维修期间上下班没车开,
我能不能租个车开?
上下班打车的费用又该谁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经营性车辆(包括出租汽车、网约车、大货车),因事故受损而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属于停运损失,需要依据车辆的停运时间、收入情况衡量损失金额。
再次,如维修时间较长,使用车辆需求较高,也可以选择租赁车辆使用。但租赁车辆的目的是为了代步, 因此租赁的类型应当是普通轿车,如租赁高档车例如兰博基尼则不符合合理的要求。即使自己的受损车辆是高档车,也不应简单以自己的车辆类型为参照标准,租赁车辆的类型仍应是普通轿车。
os: 但我又不知道不可以租豪车,我都已经租了兰博基尼了,钱也付了,我在事故中又不承担责任,花出去的钱也不能获得赔偿吗?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维修完毕出厂之日止,期间所产生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应当支持。
现实中,因维修费争议致使车辆迟迟未能维修的情况比比皆是。作为受损方应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定损,在维修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受损方应尽快提起诉讼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以免拖延时间致损失扩大。如受损方因拒绝保险公司定损、迟延将车辆送修、维修完成后迟迟不提车等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扩大,该期间内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不能被认定为合理支出。
此时要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已就责任免除部分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说明,如果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则替代交通工具费用应由侵权人自行赔偿;如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应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因此,作为受损方,为了防止赔偿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建议同时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主张替代交通工具费用损失,需要注意的是……
(1)乘坐公共交通或打车。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并说明使用目的,如上下班、接送小孩等。
(2)租赁车辆的,应从合法正规的租车公司租赁车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仔细审慎阅读合同条款,提供租车费支付凭证及其相应发票。
(3)关于“合理期间”。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等证明合理的维修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