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评定为十级残疾,定残40日后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王某的近亲属主张按20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则认为应当按照受害人实际生存期间40天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如何确定,审理中存在以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定残时尚不足60周岁,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仅限于自定残之日至实际死亡之日。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后因其他原因死亡,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此时可以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间应限于自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
首先,残疾赔偿金是财产性质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所采用的定额赔偿方案来看,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是在考虑伤残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基础上,按确定的收入基数计算一定的年限。其次,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计算年限是否应无条件适用?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法院和当事人均无法预知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故司法实践中需要拟定一个生存年限以明确受害人应得的赔偿额。这一拟定的年限只是针对一般情况而采用的做法,并非绝对适用于所有情形。最后,我国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收入损失原则上虽采定型化赔偿,但同时也兼顾个别正义的实现,对确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法官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随实际年龄不同予以调整,但至少可以计算5年,换言之,无论受害人处于何年龄段,都应该享有按照最低年限为五年的残疾赔偿金赔付权利。综上,为了保护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兼顾公平原则,本案考虑受害人实际生存年限的基础上,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予以适当调整,可按照最低标准5年来计算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