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2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情况报告暨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会由海淀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张莹主持,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戴国,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秦硕、曹晓颖,法官王丽娟出席发布会。以下内容摘自发布会现场文字实录。
典型案例
详解
案例一:驾驶摩托危险大,违法少年受惩罚
小杜(17岁)、小林(16岁)、小赵(15岁)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三人都喜欢看飙车视频,小赵非常喜欢摩托车,央求父亲给他买了一辆。
一天,小林和小杜想去郊区游玩,借小赵的摩托车骑,小赵欣然答应。小林很大胆地骑着摩托车载着小杜,二人都没有佩戴头盔,觉得很是拉风。
小林越骑越快,因为车技不熟,无法很好地掌控摩托车,拐弯时摩托车突然失去控制,向道路中心的护栏撞去,小林和小杜狠狠地撞到护栏又被甩了出去,二人均全身多处骨折。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林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小杜起诉至法院,请求小林、小赵就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小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对小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杜明知小林是未成年人,未达到申领机动车驾驶资格年龄,仍不顾安全搭乘小林驾驶的摩托车,将自身置于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境地,亦未依《道路交通安全法》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及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赵在明知小林未达申领驾驶摩托车资格年龄的情况下,仍允许小林驾驶其摩托车,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因小林和小赵未满18周岁,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对于小杜因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小林及其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小杜自担30%的责任,小赵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突发状况,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处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摩托车与驾驶汽车一样,必须申领驾照,且要求年满18周岁。在所有摩托车交通事故伤亡中,不佩戴安全头盔伤亡占比非常大,因此未成年人在乘坐摩托车时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此外,家长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不能给未成年子女购买摩托车,而且要管理好家里的机动车,不许未成年子女无证驾驶,制止孩子的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二:车辆启动忽视盲区,幼儿玩耍不幸被撞
小文(3岁)一家租住的平房前有一大片空地,经常有住户晚上将车辆停在小文家门口。一天晚上,邻居老张的车停在小文家门前,次日早晨,小文蹲在老张的车前玩水枪。
老张早起上班,没有仔细查看车辆周围情况就启动车辆,把小文撞倒在地,导致小文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右足软组织损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张车辆起步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文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张及车辆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中,老张忽视车辆前部盲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小文因事故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因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老张实际承担。
法官提示
在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车辆周围的情况,这是因为存在“开车前的盲区”,即车身周围存在驾驶员无法通过车窗和后视镜看到的盲区。避免因忽视盲区造成人财物的损失非常容易,只要驾驶员在开车前绕车一圈检查情况即可避免。包括倒车也是一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因此驾驶员在倒车时应先看清楚车辆周围是否有大坑、障碍物或者人,不要盲目相信雷达和倒车影像。
要牢记“未启动先检查,开车前的盲区不容忽视”。同时,家长应提醒未成年子女不要在停车场内、出入口以及停止的车辆周围停留或玩耍,要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案例三:母亲载儿骑电动,违规穿行自担责
某天放学后,母亲李华骑着电动自行车接小牛(7岁)回家。正值晚高峰,道路极其拥堵,李华着急回家辅导小牛做作业,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按照规定下车推行,而是直接由北向南骑行穿越道路,恰好赵达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因赵达没有注意到李华正好骑车穿过道路的情况,小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华和小牛受伤。
小牛当时直接被甩出去几米远,经诊断为右膝外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达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华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小牛起诉至法院,要求赵达及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中,赵达在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未及时注意到前方道路情况,应负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华违规骑行穿越道路,负次要责任,故对其儿子的损失自担30%的责任。就小牛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赵达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赵达实际承担。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如今,电动自行车因灵活机动,成为很多人短途出行的首选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可以躲避拥堵,但同样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每年因骑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者不在少数。
特别是家长骑电动车送孩子上下学时,往往是交通较为拥挤、交通事故易发的时刻。家长与孩子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骑行前检查车况是否完好;骑行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横过机动车道时要下车推行,严格遵守各项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否则不仅会因为自己的违规行为导致孩子遭受身心痛苦,还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自担部分损失。
案例四:快递小伙急送货,无辜孩童被撞伤
王陆是一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一家快递公司送快递。为了追求效率,也为了防止遭到客户的投诉,王陆送货时电动车骑得非常快,却侥幸地觉得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在一次送货途中,王陆飞快骑过一个路口时,并未注意到路边正在行走的小贝(4岁)。因为车速过快且来不及控制方向,王陆将小贝撞倒在地,导致小贝锁骨骨折等伤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陆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贝起诉至法院,要求王陆及其所在的快递公司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王陆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送快递途中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王陆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就小贝的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近年来,快递行业逐渐兴起,快递员来去匆匆分秒必争,为了生活每日奔波,相当不易。但是,少数快递员罔顾交通法规,不顾自己及他人安全,甚至“用生命跑业务”,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快递公司等相关企业应加强员工内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同时要提醒快递员,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应该尊重生命。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切莫心存侥幸。
案例五:道路骑行滑板车,儿童受伤还担责
明明(12周岁)的妈妈为明明购买了一辆电动滑板车作为生日礼物,明明很是喜爱,经常在小区里玩耍。2020年5月某周末,明明想带上心爱的滑板车找附近的同学玩,便美滋滋地骑车上路了。一路上他左顾右盼,感受如风般的自由,突然,一停靠在路边的车辆(驾驶人为安哲)左前车门打开,明明躲闪不及,摔倒在地。
起身之后明明觉得左手腕疼痛不已,于是紧急联系母亲。母亲将明明送至医院,并在路上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明明负次要责任,安哲负主要责任。明明经医生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后明明将安哲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安哲存在开关车门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为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对明明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明明有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过错,为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其自担3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仅违法更非常危险。这些滑行工具速度快且无制动装置,一旦遇到突发情况难以紧急制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为了自身安全,骑行人应选择远离人员集中的公共场地,避免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对于未成年人驾驶滑行工具的,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切勿让孩子在道路上骑行。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开车门的动作虽然简单,但稍有不慎容易发生意外,在此提醒驾乘人员下车时千万别大意,开关车门前一定要仔细观察周围路况,确认安全。
案例六:违规驾驶电动车,“飞驰”少年致伤残
庆庆父亲在北京开了一家小超市,为了方便送货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7年6月,刚满14周岁的庆庆来到北京,父亲忙不过来时,就让庆庆骑电动自行车帮忙送货。
2018年5月某日,庆庆骑着电动自行车拉着货物出门。他觉得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行人太多,影响了自己的驾驶速度,见机动车道车少,便骑到了机动车道,刚骑没一会儿,张勇驾驶小轿车从左边撞到了庆庆的电动自行车,导致庆庆摔倒,电动自行车及车上货物受损。经交警认定,庆庆与张勇为同等责任。
当天,庆庆被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等,住院治疗31天,先后花费医疗费12余万元。经鉴定,庆庆致残程度为十级。后庆庆将张勇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庆庆未满16周岁驾驶未依法登记电动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其损失应自担50%,而张勇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庆庆的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对复杂的交通环境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又喜爱刺激和冒险,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本案中,庆庆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最终酿成事故,导致自己受伤。
同时,父母对于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应有充分的认知,不要为了便捷忽视潜在的风险,应注意保管好家中的电动自行车辆及钥匙,严格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也应在日常生活点滴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安全教育。
案例七:少年骑手本不易,撞伤路人全担责
16周岁的宁宁初中毕业后,只身一人来北京打拼,成为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宁宁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天天都是马不停蹄地运送快递,从未有一丝懈怠。
2020年6月某日,宁宁驾驶快递三轮车途中,为节省时间,一边骑车,一边打电话联系收件人,不慎将在路边等车的刘敏撞倒,导致刘敏身上多处擦伤,随身携带的手机受损。经交警认定,宁宁负全部责任,刘敏无责任。后因协商未果,刘敏将宁宁诉至法院,要求宁宁赔偿其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医疗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律分析
经交警认定,宁宁骑车未确保安全造成路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宁宁一次性赔偿刘敏2000余元。
法官提示
为了保障已满16周岁参加工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日常生活中,快递员、外卖员因工作需要经常在道路上驾驶两轮车或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较高,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对于从事物流行业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尤其应注意加强对他们的道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驾驶意识。而对于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而言,应建立更强的自我权利保护意识,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对自己进行劳动权益的保护,比如签订合同、购买必要劳动保险等,同时也要积极学习和主动遵守道路安全规则,保护自己保护他人。
案例八:城乡道路不清晰,靠右行驶最安全
13岁的星星上初中一年级,住在离学校两三公里的郊区,平时骑自行车上下学,沿途都是比较狭窄的村道,且没有分道标识。2017年10月某日,星星骑自行车回家,在村道上靠右侧行驶。
快到家时,因道路右侧停放了一辆三轮车,为躲避该车,星星紧贴着三轮车继续向前行驶,赵强此时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超车行驶,与星星相撞,导致星星摔倒,赵强见状紧急刹车,赵强后面的孙奇驾驶三轮电动车躲闪不及,与赵强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三轮电动车翻倒,导致乘坐电动三轮车的王同倒地受伤。王同认为赵强和星星为事故的过错方,遂将星星、赵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25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星星骑自行车正常行驶在道路右侧,为躲避在道路右侧停放的三轮车而紧贴着三轮车左侧行驶,但仍是依法顺向行驶,故星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赵强驾驶电动车逆向超车行驶,与星星相撞后急停,致后车躲闪不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庭认定其承担80%的责任;孙奇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靠近道路中心偏左行驶,未遵守靠右行驶的交通规则,负事故次要责任,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城市道路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划分清晰,而城乡结合部道路环境相对复杂,道路安全设施相对不完善,不能保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绝对分道行驶,对于未标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并不意味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随意穿行,相反,因道路没有标识,驾驶人员更应遵守靠右行驶的交通规则,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