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建伟律师

江建伟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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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17万已经偿还16万,16年后还需还16万加利息?

发布者:江建伟|时间:2023年07月07日|10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陈某与梁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3月31日,R公司(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投入资金170,000元做为期一年半的周转资金,18个月到期还本。投入资金分两期到位,第一期于2007年3月31日到位100,000元,第二期在2007年5月1日以前到位70,000元(投入资金总额及时间以收据为准),不得影响公司项目的工程进度;乙方不参与公司内经营管理,但甲方保证乙方投入资金不承担公司项目运营中的任何风险,至18个月期满,甲方按时返还乙方投入资金170,000元,并按周期由甲方(梁某承担)支付给乙方投入资金总额的年利率30%所得的固定利润;以后每年30%固定利润分红按工程项目的实际运营年限为准,首期过后每年年终必须分红。甲方由梁某签名并加盖R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由陈某签名。
协议签订后,陈某于2007年3月30日至2007年6月5日之间陆续支付梁某款项170,000元。2008年10月13日,梁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今借到陈某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经陈某催讨,梁某于2014年1月30日还款8,000元、2014年5月20日还款50,000元、2015年2月17日还款10,000元、2015年4月28日还款20,000元、2016年6月9日还本金10,000元、2016年1月27日还款10,000元、2017年9月30日还款10,000元、2019年6月26日还款10,000
元、2019年6月28日还款10,000元、2021年2月10日还款3,000元。余款经陈某催讨未果,遂起诉来院。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170,000元,并按年息3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074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1.被告公司、被告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包含以下几项:1.截止2014130日已产生利息115,319.99元;
2.2014131日起至201669日止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3.2016610日起至2020819日止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4.20208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标准计算。



【律师感悟
民间借贷往往是熟人借钱,借了还,还了借,借条好几张,利息也远超法律规定,金额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按照当事人自己主张的利息数额,可能法院不予支持,导致当事人诉讼费增加,期望落空。如本案。被告以为自己以还16万本金,实际利息都远远不够,这种金额大时间长的民间借贷,像产生利息多少,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还需还多少本金及利息的问题,都需要明确,建议寻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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