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病逝股权无人继承、公司停业七年?朱博思律师助力小股东依法解散公司
【摘要】
股东去世、继承人放弃股权、公司停业七年无人管——公司僵局之下,小股东的投资仿佛打了水漂。朱博思律师接手后,精准梳理继承关系与公司法依据,一举推动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为当事人打通了退出死局的关键一步。
一、合伙七年,股东病逝公司陷入"死局"
2011年,张某某与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某房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张某某持股33.33%,宋某某持股66.67%。公司成立之初双方合作尚可,然而随着经营环境变化,公司自2017年起便停止经营,既无经营场所,也无实际业务,两名股东自此再未有过任何沟通。
2019年,宋某某因病去世,公司股权继承问题随之浮现。宋某某父母早已过世,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为女儿杜某某。然而杜某某明确出具声明,放弃继承该股权。至此,公司两名股东中一人死亡、一人放弃继承,张某某成为唯一在册股东——但仅持33.33%股权,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彻底陷入僵局。张某某多次尝试与杜某某沟通股权处置方案,均无果而终。公司营业执照虽未注销,实则已形同虚设,张某某的投资彻底打了水漂。
二、精准适用法律,一条路径撬动七年僵局
走投无路之下,张某某找到朱博思律师寻求帮助。朱博思律师执业于福建闽拓律师事务所,深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具备丰富的商事诉讼实务经验。他接案后迅速梳理全案脉络:公司未制定章程、股东死亡后无人继承股权、公司已停业七年——这三个事实叠加,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
朱博思律师指导张某某收集企业档案、死亡证明、离婚登记审查表、放弃继承声明等全套证据,以张某某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办案过程中,朱博思律师精准援引《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层层论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法院判决解散,僵局终得破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杜某某放弃继承股权,公司仅剩张某某一名股东,符合法定解散条件。最终判决:解散某房产经纪公司。张某某终于从长达七年的公司僵局中解脱出来,可以依法启动清算程序,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律师提醒
公司僵局并非无解之局。朱博思律师提醒广大创业者,合伙经营务必提前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权继承规则,避免"人走股留"的困局。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朱博思律师,福建闽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服务地区福州市,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实务经验,以专业严谨、勤勉尽责赢得当事人广泛认可。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难题,欢迎咨询朱博思律师,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朱博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