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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按照协议主张工程款?

发布者:王雪侠|时间:2024年03月21日|8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按照协议主张工程款?请看本案成功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反诉请求

2019年7月,刘某某与张某一、张某二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张某一、张某二(实际未参与该工程)承包某大学的外墙保温粘砖项目劳务分包,工程款26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张某一将其中保温板粘贴分包朱某某。朱某某在施工完毕后,要求刘某某按天支付保温板粘贴工人的劳务费,刘某某拒绝按天支付。朱某某带领工人在学校门口要工人工资,2019年9月19日张某一报警,在警方的调解下,刘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向朱某某支付了保温板粘贴工人的劳务费217050元,加上张某一之前支付朱某某39450元,该项劳务费共计256500元。

2019年9月28日,张某一与刘某某的老公曹某某达成新的协议,协议约定:外墙劈开砖粘贴单价每平方米50元(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以前张某一、张某二和刘某某签订的合同作废。2019年10月24日,曹某某给张某一办理工程结算,总工程款150744元,支付90%,剩余款项待外墙粘砖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刘某某和曹某某共计支付张某一133000元后,剩余款项未支付。

2022年1月17日,刘某某将张某一、张某二诉至法院要求:第一、判令二被告返还预支工程款166835.4元;第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刘某某违约金52000元。因本案涉及第三人曹某某和朱某某,刘某某申请追加第三人朱某某;张某一申请追加第三人曹某某,并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刘某某支付张某一工程款18000元。

开庭中张某一代理律师辩称:1、刘某某与张某一、张某二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合同》无效;2、刘某某不应该向张某一、张某二主张其转朱某某的款项;3、刘某某与张某一、张某二签订的合同被2019年9月28日张某一和曹某某签订的新协议代替;4、刘某某应当支付张某一的案涉工程款18000元。

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刘某某与张某一、张某二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合同,曹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均属无效;

二、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某一工程款15029元;

三、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刘某某与张某一、张某二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合同,曹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虽然均属无效,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曹某某亦向张某一办理结算,因此,应当支付张某一工程款。反之如果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也可以要求承包方、违法分包方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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