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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转租 由于疫情原因索要减免租金 律师为当事人将减免租金讨回

发布者:王雪侠|时间:2022年04月28日|2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租房转租 由于疫情原因索要减免租金 律师为当事人将减免租金讨回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一、案情介绍

2019年8月19日,原告(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孟某某与郭某共同经营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锣鼓巷XXX店铺(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约定经营期限为两年,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保证金10万元,利润分配以租金形式支付每年115万元。孟某某依约向郭某支付10万元保证金及年租金115万元。2020年8月3日,房屋权利人告知孟某某,郭某不是涉诉房屋合法承租人,无权出租该房屋。2020年9月6日,房屋权利人将涉诉房屋收回。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退还保证金、减免房屋租金及赔偿损失(共计472283元) 。

开庭审理:

由于双方签订的是经营合作协议,该房产是公租房,涉及合同效力问题。由于南锣鼓巷的房屋这么多年大多数公租房用来经营的,东城法院的判例一般会支持合同有效,所以在合同的效力上双方也未提出异议。开庭时对方提交的证据证明。

对方提交的证据等等证明是我方违约,且欠对方的房租、不退押金等。

我方提交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等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又申请法院调取派出所处警记录的证据材料。我方主张由于疫情原因应当减免租金等,并针对争议焦点提出观点及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在我方的努力下,法院一审、二审都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我方胜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于2020年9月6日解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可保证金51148元、房屋装修费15000元及租金2875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民终XXX号民审判决驳回对方上诉请求。

律师建议:

签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房屋的性质,尤其是用来经营用房,公租房转租,租赁合同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分析法律关系应看实质内容,本案表面上看是合作关系,实际上是房屋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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