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践中,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时为图方便等原因而使用股东名义或者银行账户,导致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纠纷较多。建议厘清合同主体,避免使用股东名义收货、收款、履行公司所签合同,同时建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避免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随意转款。
2.为了经营便利、减少成本,同时成立关联公司的,建议关联公司之间在经营过程中避免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尤其要避免因财务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
3.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家让自己的亲信或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己则在幕后操作控制公司,这样可能发生控制失灵而产生损害实际控制人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负债时对挂名法定代表人也会产生严重后果,建议不要由他人挂名自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家也不要轻易替别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
4.股权转让。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得知后要求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建议在对外转让股权前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通知其在30天内表态,避免转让目的无法实现。另外,即使办理了变更登记,其他股东在一年内也可以主张权利。
5.实践中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引起的纠纷比较多,由于这种情况会对公司产生较大债务风险,建议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偿债能力在章程中对担保限额进行规定,并在对外提供担保时经股东会决议,同时由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保护公司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