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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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请问是否所有房屋

发布者:陈涵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640人看过

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请问是否所有房屋买卖纠纷只能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不是。只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即只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类型的房屋买卖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当然合同双方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法条速递: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得三个结论:

 

1.原则上,只要是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就应属于不动产纠纷之列,按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受诉法院。即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作为受诉法院,其他法院无权受理,当事人也不得协商约定管辖法院。

 

2.并非只要和不动产有关的纠纷就属于不动产纠纷,这里可以将“不动产纠纷”理解为专有名词。

 

3.不是所有的房屋买卖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只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才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处理,其他类型的房屋买卖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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