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双云,王涵璐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5日 5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X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情况:
2020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盐城X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就XX公司装修工程达成施工合同合意,约定合同总价为300万元(合同报价单总价为4182591.15元,优惠价300万元)。合同签署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原告按约对合同范围内工程进行装修。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6月12日进行工程结算,确认扣减工程款1201549.619元,故应付工程款为1798450.38元,扣除已付款100万元,结欠798450元。另外,原告对被告的办公楼进行改造,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21年9月27日进行工程结算,确认该工程总造价903396.08元,最终优惠价格为70万元,因部分工程未完成,扣减10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为60万元。上述两项工程被告合计欠款1398450元。上述两项工程交付完工后,被告也实际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款,被告迟迟未支付前述工程款,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律师点评:
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实际进行了施工,双方也一致对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应支付施工方工程款。 通过私力救济形式多次催款无果的,建议委托律师启动司法救济,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