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奕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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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驳回:财政审计未完成,次债权未到期不具备行使条件”

发布者:刘奕成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067人看过 举报

2025-09-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甲劳务公司(债权人)与XX建筑公司(主债务人)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已经生效判决确认:XX公司须向甲公司支付 1,025 万元及相应利息。因XX公司未主动履行,甲公司发现XX公司对丙中心(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享有未结工程款,遂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丙中心在欠付XX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其支付上述金额。丙中心抗辩称,与XX公司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均约定“以政府财政评审(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及付款依据”,而审计尚未完成,债权金额与付款期限均未确定,故代位权要件不具备。一审驳回甲公司全部请求,甲公司上诉。

办案过程

证据固定:甲公司提交生效判决、丙中心出具的《证明》(载明合同总价 38,446 万元,已付 30,230 万元,按合同口径“下差”8,216 万元)及工程已分别于 2019–2020 年竣工验收的资料。

丙中心举证:提交三份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向政府请示审计的公文流转记录、会议纪要,证明其已启动审计程序,因工程增量较大,需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计周期延长非其主观拖延。

争议焦点归纳:

(1)次债权是否已“到期”?

(2)未经审计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债权”?

(3)单方《证明》能否视为结算依据?

两级法院均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审计后付款”,在审计结论出具前,债务金额与履行期限均不确定;丙中心已配合推进审计,不存在主观拖延;甲公司不能以小债权撬动尚未确定的大额工程款,否则破坏合同相对性及财政投资评审秩序。据此驳回诉请。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3,300 元由甲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点评

合同严守与意思自治优先。法院尊重“审计后付款”条款,防止以代位权变相架空行政审计制度。

次债权“到期且确定”是代位权不可逾越的门槛。金额或期限任一不确定,即不满足行使条件。

举证责任分配清晰。债权人需证明次债权已到期,而非由次债务人自证“未到期”。

财政投资项目具有特殊性。审计程序涉及公共利益与财政资金安全,司法不宜以“公平原则”提前解锁付款条件。

风险提示:对分包单位而言,应提前在合同中设置“业主逾期审计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或“逾期利息”条款;对总包单位而言,应积极督促审计,避免被认定“怠于行使权利”而被代位。


刘奕成律师,是专业化与精准化的实践者,毕业于国内知名院校,从事法律工作后,先后服务于各大企业,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720********5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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