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奕成律师代理彭XX酒吧合伙纠纷案纪实
一、案起风云:合伙人反目,索赔九万
2025年初,我接受被告彭XX(以下简称“我的当事人”)委托,处理其与原告彭XX之间因酒吧合伙经营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主张:我的当事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合伙酒吧转让给第三人,要求解除《股份协议》并返还全部投资款92,443.2元及利息。
案件表面看是“擅自转让”,实则关乎合伙规则、契约精神与商业风险的边界。
二、办案经过: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接案后,我迅速梳理证据链,发现原告主张存在重大漏洞:
原告早已知晓其他合伙人存在
2024年3月9日签约当日,我的当事人即将原告拉入“酒吧股东群”,群内多次讨论经营、财务、转让等事宜,原告曾明确回应“嗯哪”,并参与后续补资、讨论转让方案,其称“被隐瞒其他合伙人”显属虚假陈述。
转让行为程序合法,且已征得多数合伙人同意
酒吧因持续亏损,我的当事人于2024年7月在群内发起转让动议,原告曾明确表示“同意转店”。8月21日,我的当事人在群内发布“18万转让,不同意者出资回购”的表决方案,原告虽次日表示反对,但未在限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亦未提出回购方案。根据《民法典》第967条、978条,合伙事务可依法依多数意见执行。
转让价格属市场合理范畴,并无“恶意低价”
我调取了同期达州酒吧转让市场数据,结合店铺亏损、地段、租期剩余、消防事故等多重因素,证明18万元转让价符合当时市场行情,原告未能举证“明显不合理”。
清算已完成,原告已实际领取分配款
酒吧转让后,我的当事人依法进行清算,并按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剩余款项,原告已实际收取其份额,现又主张返还全部投资款,构成重复求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2025年9月,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17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全面采纳我方观点:
认定《股份协议》已因“生意失败”而终止,原告主张解除无事实依据;
原告对酒吧存在其他合伙人知情,转让程序合法;
原告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默示同意;
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财产,清算后无权要求返还;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四、律师建言:合伙非儿戏,风险共担是铁律
庭审结束后,我对我的当事人某某说:
“这场官司赢了,不是因为你没亏钱,而是因为你守住了合伙的底线。商业世界里,亏损不可怕,怕的是不认契约、不讲规则。以后无论再做什么项目,记得三件事:
一是合伙协议要写清转让规则与表决机制;
二是财务透明,定期通报,留痕备查;
三是任何决策,程序正义比结果完美更重要。”
结语:契约精神,是商人最硬的铠甲
本案胜诉,不仅是一次法律的胜利,更是对“契约精神”的庄X宣示。
在合伙的江湖里,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守约谁得势。
愿每一位创业者,都能在风险中守住底线,在争议中赢得尊重。
刘奕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