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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专业摄影中受到人身损害,摄影公司全责吗?

发布者:王晖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835人看过


  关爱未成年人
  用镜头捕捉孩子的快乐瞬间,用照片记录孩子的成长点滴,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儿童摄影。
  当儿童摄影逐渐发展成一种趋势后,其中的安全隐患问题也愈发得到社会的重视。
  那么,当儿童在专业拍摄中受到了人身损害,一定是摄影公司全责吗?
  看一则案例了解下。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0日,小明随父母来到某摄影公司,签订了儿童摄影协议,约定被摄影公司为小明拍摄“服装造型2组、5×5寸杂志册三本、明信片2张和修片5张”,随后,摄影公司即安排了拍摄,因小明不愿意穿店内提供的衣服,摄影师遂提议改拍外景,并告知其父母外景的拍摄地点位于朝阳大悦城北侧楼下的小花园,小明父母同意后,一同下楼来到花园。
  为了营造气氛,摄影公司的工作乐园吹气泡逗小明,小明在追逐气泡时,摔倒在台阶上,前额磕伤。小明随即被父母送往民航医院,在该院的建议下呼叫救护车将原告送往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儿童医院检查确认原告前额伤口长8厘米,深达肌层,有出血,诊断为前额外伤,该院进行了清创缝合,并嘱“术后第三天于治疗室换药,头面部伤口七天拆线,伤口感染、瘢痕、皮肤坏死植皮可能,限于技术条件,异物残留可能,需随诊,拆线后外用金因肽/金扶宁一次/天,用7天,拆线后一周待痂皮完全脱落后开始使用祛疤药物,2-3次/天”。小明此后遵医嘱多次到该院进行换药、复查,并自行购买“倍舒痕硅凝胶”。
  2018年1月7日,儿童医院烧伤整形科医生医嘱:“继续涂抹瘢痕凝胶并外用瘢痕敷料,瘢痕增生可延长使用时间,继续涂抹1-2年,减轻后期瘢痕增生。”小明的父母称遵医嘱使用疤痕贴,每贴640.5元,每月使用三贴,总计需要连续使用2年,发生后续治疗费。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12399.82元;
  2、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46116元;
  3、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被告的答辩
  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定代理人陪伴与照顾,店内也有要求父母照顾好自己孩子的告示,公司承认有责任,但原告父母未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
  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方面,同意赔偿有发票的医疗费损失,但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主要是疤痕的祛除相关药、贴的问题,原告要求使用进口药物我方不予认可,公司同意为原告购买疤痕贴等相关药物,但不同意支付赔偿款。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争议焦点
  监护人在本案中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坏的权利。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确定本案的责任问题,有以下事实需要注意:
  1、本案被服务的对象为年仅2岁多的小孩,缺乏相应的危险辨别及控制能力;
  2、本案事发地点小公园系被告选定的外景拍摄地,公园内有台阶;
  3、被告选择了吹泡泡的活动来与原告互动,原告在追着气泡跑,上述行为系拍摄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此情景下,作为专业儿童摄影机构的被告,应当可以预见原告在追逐气泡时可能碰到树木或磕到台阶等公园内设施而受伤,故被告对相应风险应当有提示、引导、防护等义务。因被告疏忽大意,未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在追逐气泡时遇台阶而摔倒并磕伤,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问题在于原告的监护人应否承担一定责任。经查,原告监护人对被告提议的拍摄外景表示同意,并带着原告跟随工作人员来到公园,作为成年人的父母,对公园中的环境、设施等安全情况应当有基本的判断,对可能引起事故的部位应当重视并加以防范,但原告的父母事发时均在公园内,并未及时提醒或采取措施以避免原告在此受伤,其有疏于看管的过失。原告方所称其监护义务临时转移的意见缺乏依据,在原告的监护人和照片拍摄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并不发生监护义务转移的情形,其父母在原告接受拍照服务过程中也并不免除监护责任,故对其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也有相应过错,本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结合医嘱意见及原告在此前治疗过程中使用的疤痕药物等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用药有较为充分的依据,被告虽对该治疗的必要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交证据,经本院释明也未申请鉴定,本院对其关于使用进口药不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治疗周期,医嘱建议1-2年,双方对此有争议,但均未申请相应的医学鉴定,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后续治疗期间为18个月,并结合原告提交的费用单价及用药频率等因素酌情确定后续治疗费数额。
  原告的伤情虽未经伤残等级鉴定,但鉴于原告伤于面部,且至法庭辩论终结时仍留有较为明显的疤痕,上述损伤给原告以后的生活将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本院据此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摄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五万七千五百九十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律小结
  现如今,摄影机构为儿童拍摄纪念照片非常之普遍,当服务对象为儿童等弱小群体时,在拍摄时一定要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和能够承受的拍摄模式,加强安全保障,不能只追求拍摄效果,而忽视孩子的安全问题。
  作为陪同的家长,也应尽到谨慎的看管监护职责。
  以保护孩子安全为中心,从孩子的需求出发,真正呵护关爱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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