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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经济补偿权

发布者:王晖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08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历史变革


  关于离婚补偿权的问题,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的《婚姻法》均未规定。直到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上述这两部法律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情形。而此次的民法典,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有在约定财产制下才能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


  二.离婚经济补偿方式和数额的认定


  对于负担的家庭义务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直至今日,也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我们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为了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的劳动和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一般应全面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务劳动时间


  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的数额应当相应增长。


  (二)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


  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劳动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经济补偿。


  (三)家务劳动的效益


  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四)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了较多的精力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就是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注:以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


  三.案例检索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


  (2020)京0105民初9840号


  李某以其单方抚养子女为由要求卢某向其个人支付生活费6万元以及物质帮助费36万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李某因抚育子女付出较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李某有权就此要求卢某给予补偿,本院综合案件情况,对于该两项请求依法酌定卢某向李某共计支付补偿款5万元,李某超出该数额的给付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马铜与马力离婚纠纷


  (2020)沪0112民初34935号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虽原、被告对分居的原因有争议,但原告在被告离家后抚养照顾婚生子马振轩,至今已达三年之久,的确承担了较多义务。其该项诉请事由于法有据、金额也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铜补偿款30000元。


  龙某与喻某离婚纠纷


  (2021)云0626民初53号


  原告两次离家时,两子女均未成年,被告承担了大部分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被告主张因原告未尽抚养子女义务要求原告补偿其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经济能力,酌情由原告龙某补偿被告喻某20000元。


  王律总结:以上这3个案例,再加上北京房山法院“家务补偿第一案”,可以明显看出目前司法对于家务补偿款的支付标准还是偏低的。


  四.如何争取更大保障


  仔细看看《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家务义务补偿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才交由法院判决。


  所以可由夫妻双方事先拟定,而不再依靠法院判决,毕竟法院的判决金额基本都不大,一般根据双方收入、结婚时间长短等,都仅在几万元左右。


  比如双方可以约定:考虑到婚后女性方以照顾家庭为主,男方为主要的经济来源人,为保障女方的权益,男方应每年向女方支付一定的家务劳动补偿款,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具体方案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关键时刻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把关,律师可以通过公平合理的条款设计最大可能地给予婚姻中的当事人相应的保障,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离婚时的互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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