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晖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1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邵某为经营红酒庄生意,与景X宾馆协商由景X宾馆将位于大堂吧南面区域出租给邵某以设立红酒庄,双方于2018年3月达成租赁意向,并约定由邵某先行装修,租赁协议之后再签。邵某依照景X宾馆的安排先行装修,期间邵某多次要求与景X宾馆签订租赁协议,景X宾馆均表示尽管先行装修协议之后再签。然而,景X宾馆却以宾馆需整体装修为由单方提出不再将前述区域出租给邵某,要求邵某搬离场地。
【法院认为】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邵某、景X宾馆达成租赁涉案房屋的意向后,在邵某没有投入装修并与景X宾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前,景X宾馆负责人郭某便知晓景X宾馆将进行内部整修,然而却并未将上述事实告知邵某,给邵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景X宾馆支付邵某因装修造成的损失12.11万元。
【主办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的出租方明知酒店将进行整体装修而不将事实告知租赁方,造成租赁方投入大量钱财进行装修却被告知不予租赁于她,造成了金钱、时间上的双重浪费。
本案带来的启示不仅仅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积极维权,更要注意书面协议的签订,不要亲信任何的空口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