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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是否可以不到场由律师代理?

作者:连绪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9次举报

据民政部官网6月16日公布的2023年一季度民政统计数据,今年一季度全国结婚登记量为214.7万对,离婚登记量为64.1万对。与2022年一季度相比,两项数据同比分别增加4万对和12.7万对。更有部分地区,结婚登记量与离婚登记量基本持平。

正因离婚率的攀升,笔者常收到一个法律问题,即向我询问:双方没有办法协商一致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但是碍于双方积怨过深,请问是否能本人不出庭,由律师全权代理参加庭审?
    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见,婚姻关系涉及人身权利有其特殊性,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院将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并且,即使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一般也无权直接对身份关系方面权利进行处分,如不得代替当事人同意离婚。因此法律规定,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一般情况下都应当出庭。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但实务中并未禁止,法院一般谨慎适用。
  但是,仍存在例外具体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处的“特殊情况”由于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务中,通常表现为下列情形:

(一)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 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虽有例外,但是,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会要求当事人参与法院庭审,不可由律师全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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