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奥廷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4日 2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浙0483 民初66号
原告:XXX,男,1964 年 1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邦信阳(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商行,住所地:浙江省XXX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XXX,男,1977 年 3 月 31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会,浙江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元珑,浙江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XXX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829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58293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 照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要求协商解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商行于 2024 年 2 月 1 日支付原告XXX货款 120000 元;如被告XXX商行逾期支付,则原告XXX可要求被告XXX商行按起诉标的158293元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金 3053 元一并申请执行;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XXX农业银行 XXX账户。
二、原告XX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3466 元,减半收取 1733 元,保全费 1320 元,合计 3053 元, 由原告X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 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 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