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奥廷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4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XXX诉前调确XXX号
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会,浙江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XXX。
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XXX与申请人X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XXX与申请人X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XXX归还申请人XXX借款本金 421000元,分期履行:自2024 年2月起至 2027 年 7 月期间于每月 28 日前各归 还借款本金 10000 元,于2027年8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 1000元;
二、若申请人XXX任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申请人XXX有权就全部剩余未履行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 申请人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 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XXX与申请人XXX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